何家弘:云南乔家案的三种侦查假设
在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要根据已知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侦查假设,然后再收集证据去证实或推翻相应的假设。在云南省巧家县发生的“5·10爆炸案”中,我们可以提出以下三种侦查假设:
第一,“5·10爆炸案”的制造者是赵登用,主要证据是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录像(爆炸发生前,赵曾在现场徘徊)和专家就爆炸点作出的推断(赵的尸体在爆炸中心而且该爆炸系“悬空引爆”)。顺便说,当地公安局长所说的“用个人前程担保”的话并没有错,因为他坚称赵登用就是该爆炸案的“嫌犯”。“嫌犯”的法律用语是“犯罪嫌疑人”。根据本案情况,侦查人员认定赵登用是犯罪嫌疑人并无不当。但是,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就是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人,因为全案证据最终可能证明其有罪,也可能证明其无罪。另外,该局长并没有像一般人那样用自己的良心担保,而其“用个人前程担保”的话也不为错,因为一旦查明赵登用不是实施该爆炸行为的人,那么该局长也就断了前程。不过,该局长似乎是很巧妙地给自己“预留了良心”,而这也是我的一个假设。
第二,“5·10爆炸案”的制造者是那个很早就到达现场并死于该爆炸的女子,主要证据是(据报道),有现场幸存者称,看见一个女的引爆了炸药,而且该女子对该征地拆迁心存不满。
第三,“5·10爆炸案”的制造者是目前尚未浮出水面第三人,主要证据是(据报道),有人说,案发当天早上曾经看到赵登用在“等活儿”并与人闲聊,后来有一个背着双肩被包的人雇了赵登用,坐着赵的摩托车走了。首先,假如这些陈述是真实的,那么赵登用在案发前的行为举止就不像要去实施爆炸行为的人。其次,假如这些陈述是真实的,那么该男子很可能是借助赵的身体去制造该爆炸案的人。可能是他让赵把车开到现场,然后让赵替他看管放有炸药的背包并引爆炸药。现场录像表明赵在爆炸前多次进出现场,而那很可能是赵在寻找该男子。
根据现在已知的有限事实和证据,这三种假设都有可能成立。那么,侦查人员的任务就是要调查取证,查明并进而证明其中的哪一种假设确为事实真相。我以为,侦查的主要路径也可以有以下三条:
第一,查因果关系。这类爆炸案件不属于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因此一定存在因果关系,即作案人一定有实施这个爆炸行为的具体理由,而且一定有预谋。
第二,查爆炸物来源。本案中的炸药和引爆装置可能给侦查提供破案线索,而且制造爆炸案需要作案人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并具有获得爆炸物的途径,而这些也可以为破案提供线索。
第三,查找那个“第三人”。侦查人员可以向当地群众征集有关线索,必要时可以采用模拟画像和悬赏求证的作法。请不要忘记,坚持群众路线和“专群结合”是我国犯罪侦查的优良传统之一。
最后我要说,在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一定要保持思维的开放性,切不可先入为主,一条道走到黑,不撞南墙不回头。有关人员更不可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隐瞒证据甚至伪造证据。倘若如此,那么他们失去的就不仅是个人的前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