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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证据法中推定的界限及其适用
2007-10-27
      10月25日晚,由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主办、证据科学研究院承办“名家论坛”和“证据科学论坛月”第四讲在学院路校区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举行。西南政法大学龙宗智教授应邀为我校师生带来了题为“证据法中的推定的界限及其适用”的主题演讲。科研处卫跃宁副处长主持了讲座。副校长兼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张保生教授担任点评,他首先代表学校和在座师生对龙宗智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龙宗智教授结合中国司法实践、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从七个方面对推定作了系统阐述。他首先指出,推定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此概念的使用非常混乱,对推定的滥用可能会起到破坏法治的作用。他在阐述推定定义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推定与证明的区别:一是内在机制的区别:推定降低了证明要求;推定具有法定证据的特征,只要具有有效反证,推定就不成立;推定转移了证明责任。二是外在法律效果上的区别:推定确定事实认定义务;推定是法律问题而推论(inference)是事实问题。龙教授还对事实推定概念能否成立提出了自己独特的看法,他认为这是一个问题概念,对“事实推定等同于推论”和“事实推定就是一种推定” 两种观点进行批驳。在第五和第六部分,龙教授结合现行刑法条文、司法解释对哪些是推定,哪些不是推定给出了自己的判断,认为如危险性犯罪等很多当下被认为是推定的,不属于推定。最后,龙教授提出推定的创制和规制应注意以下问题:推定是在诉讼中克服证明困难,实现政策目的的有效工具,但要警惕滥用,要充分考虑刑事司法模式的现状,非不得已不能设立。最高法院原则上不应该拥有推定创制权,但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的特殊需要,可以作为例外规定。

    在现场互动阶段,大家就证明责任问题的划分与推定、基础事实、推定事实、要件事实和案件事实的关系、构成要件说对推定的影响以及司法认知、推定、推断和证明的主体等问题向龙教授提问,龙教授的精彩解答赢得了大家的阵阵掌声。张保生教授对龙教授关于滥用推定对法治的破坏作用给予高度评价,并从证明和推理、推论和推定的关系,就其概念、主体和推定的条件等问题与龙教授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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