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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政司的宗旨
检控人员致力秉公行义 ............................ 1
2. 政策陈述
律政司的角色 .................................... 2
检控决定 ........................................ 2
受害者和证人的资料 .............................. 2
补偿和复还财产 .................................. 3
受害者及证人的人身安全 .......................... 3
受害者及证人出庭作证 ............................ 4
3. 服务水平
证人的保护 ...................................... 4
审讯前 .......................................... 5
审讯时 .......................................... 6
罪行的后果、补偿和复还财产 ...................... 6
辩方的减刑请求 .................................. 7
证人的开支 ...................................... 7
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 8
向上诉法庭申请覆核判刑 .......................... 8
涉及人命及严重人身伤害的案件 .................... 9
案件审结后 ...................................... 9
4. 结语
提高透明度和提供协助以加强信心 ................. 10
1. 律政司的宗旨
检控人员致力秉公行义
1.1 律政司及其检控人员会致力向受害者及证人提供最佳的服务,并给予最大的支持。受害者及证人期望得到公义,这也是他们享有的权利。参与刑事法律程序的人都应得到最公平的对待。
1.2 刑事司法制度要有成效,受害者及证人要担当关键的角色。他们必须对现行制度具有信心。如要检控干犯罪行的人,受害者及证人必须愿意举报有关罪行,并在法庭上作证。检控人员须让受害者及证人知道他们在整个过程中会受到尊重和体谅。
1.3 律政司致力与各界保持联系,以保障和促进受害者及证人的权益。
1.4 检控政策及策略的重心,是给予受害者及证人恰当的照顾及对待。检控人员应当致力履行下述文件所宣示的原则及常规:
(a) 2002年的《检控政策及常规》;
(b) 2003年的《罪行受害者约章》;以及
(c) 《2002至2007年度刑事检控科策略性计划》。
1.5 本陈述书阐释律政司有关人员如何考虑受害者及证人所应获得的对待,以及检控人员为保障受害者及证人的权益而使用的方法。
2. 政策陈述
律政司的角色
2.1 律政司本着独立自主的原则来代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律政司的检控人员对于每宗案件,都是首先考虑证据充分与否,然后再权衡公众利益才作出有关的检控决定。整个考虑的过程是遵循《检控政策及常规》内列举的指引。律政司并非直接代表个别受害者进行检控,也不是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代表他们出庭,律政司所作出的检控决定是反映整体公众的利益。但是,现代的检控政策要求检控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受害者和证人的情况。
检控决定
2.2 公众利益的原则要求,案件愈严重,提出检控的机会便愈大。《检控政策及常规》订明,受害者所遭受的伤害或损失程度,会影响到罪行的严重性。他们所遭受的伤害或损失是否重大,是相对于受害者的情况而言。评估罪行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影响,是检控人员必须考虑的主要因素。
受害者和证人的资料
2.3 当警方向律政司呈交案件的档案时,很多时受害者和证人的有关资料亦包括在内。这些资料对检控人员全面了解罪行所涉及的层面,非常重要。例如,有关资料可显示加重或减轻刑罚的考虑因素。检控人员必须审视和评估这些受害者和证人的资料,并依据这些资料行事。
补偿和复还财产
2.4 受害者往往会就罪行对他们造成的伤害或损失,申索补偿及/或申请复还财产。于此,警方应将受害者申索的详情及/或受害者蒙受的金钱损失,详载于档案之内。如警方没有这样做,而律政司又接纳该宗案件,以待提出检控,检控人员便会要求警方提供有关详情,或要求他们解释无须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因。检控人员会将受害者申索补偿及/或申请复还财产的有关事项告知法庭。如法庭认为有关申索恰当的话,则会作出补偿令及/或复还财产令。在补偿令方面,法庭有权命令犯罪者就受害者身体所受伤害、财物损失或损毁向受害者支付金钱,作出补偿。复还财产令则是交还有关涉案财产予受害者的命令。
受害者及证人的人身安全
2.5 如有必要,受害者和证人在刑事法律程序进行之前、之后及期间,是有权获得保护的。受害者和证人可能因同意出庭作证,致令自己和家人身处险境。检控人员虽然不会参与保护证人计划,但亦有责任在适当的情况下,就需要某个证人在案件的检控中作证,以及某个证人的重要性,向有关的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如有需要,检控人员亦会采取措施,确保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员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受害者和证人的人身安全。
受害者及证人出庭作证
2.6 罪行受害者关切涉及他们的案件,是合乎常理的。检控人员会在法庭聆讯期间提供适当的指引和相关的资讯,以协助受害者和证人。受害者和证人,会不时被知会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在有必要的时候,谘询他们的意见,或者向他们提供意见。
3. 服务水平
3.1 检控人员在检控过程中应考虑和了解受害者及证人的感受和需要,体恤他们的忧虑,并相应地采取实际步骤以改进向受害者及证人所提供的服务。律政司承诺会与刑事司法体系内的其他机构紧密联络,以确保受害者及证人的利益。
3.2 受害者及证人所享有的私隐权和保密权都会受到尊重。
3.3 有关照顾和对待受害者及证人的标准应贯彻一致。
证人的保护
3.4 在案件审讯前,检控人员会考虑是否需要保护证人,并会在可行的情况下,确定当时提供的,或将会提供给证人的保护是否足够。检控人员应该采取以下步骤:
□ 尽早确定哪些案件的证人需要保护;
□ 如情况需要,向案件负责人查询证人所需的保护形式和时间;
□ 在有需要时,联系负责证人安全及证人出庭的执法人员;
□ 在适当时候,监察那些受保护证人的情况;
□ 采取可行的步骤,确保对待受保护证人的做法符合《证人保护条例》(第564章)所厘定的程序。
审讯前
3.5 在案件审讯前,检控人员会考虑是否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并理解到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通常会对可能在法庭上发生的事情感到忧虑和担心。检控人员会在实际可行或有需要的情况下协助证人:
□ 要求法庭尽量安排在方便证人的日期进行审讯;
□ 要求警方确保证人了解有关的法庭审讯程序;
□ 鼓励提供适当的法庭设施,以接待证人;
□ 要求警方协助年轻、年长及残疾的证人前往法庭;
□ 在适当时候,要求法庭准许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或受惊的证人,通过电视连系作证;
□ 要求法庭安排适当的传译服务。
审讯时
3.6 当案件审讯开始后,检控人员会采取以下步骤:
□ 尽力确保证人知悉有关的法庭程序及安排,以及在法庭内的设施,如证人等候室和用膳的地方等等;
□ 尽力安排把证人出庭作证的等候时间减至最少;
□ 在情况许可下,向证人自我介绍,并解释检控人员的职责;
□ 设法确保受害者及证人的个人资料,如地址等,不会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在法庭上被披露;
□ 致力确保证人不会在法庭范围内接触到被告人;
□ 把案件的进展或最新发展知会证人,例如审讯需要延期或押后,又或被告人对控罪的答辩有所改变;
□ 在适当时候,要求法庭准许已作证的证人离开法庭;
□ 在可行的情况下,向受害者解释案件的审讯结果。
罪行的后果、补偿和复还财产
3.7 受害者如果因某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伤害或财物损失时,检控人员会采取下列做法:
□ 确保法庭知悉有关罪行所造成的后果;
□ 视乎案情,提醒法庭有权要求被告向受害者作出补偿及/或命令复还财产;
□ 视乎案情,向法庭申请补偿令及/或复还财产令;
□ 尽力确保法庭获得足够资料,得以发出补偿令及/或复还财产令。
辩方的减刑请求
3.8 如果辩方的减刑请求含有对受害者或证人不公平的指责,检控人员会:
□ 告知法庭控方不接受此种减刑理由及指责;
□ 解释减刑理据受到质疑的原因;
□ 要求法庭听取与辩方提出的事项有关的证据。
证人的开支
3.9 为确保证人能妥当和尽快获得补还因出庭而作出的开支,检控人员会:
□ 确定证人是否需要索回开支;
□ 如情况适当,在证人作证后向法庭申请证人费。
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3.10 当被告人不服定罪或判刑而提出上诉,受害者一般都无须出席有关上诉聆讯。为确保受害者能知悉有关上诉的最新进展,检控人员会:
□ 就有关上诉的进展,由警方通知受害者及其家属有关的最新情况;
□ 在受害者及其家属出席上诉聆讯时,向他们自我介绍,并向他们解释有关诉讼的性质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 采取步骤,确保警方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早通知受害者及其家属所关切的上诉结果。
向上诉法庭申请覆核判刑
3.11 受害者及其家属,可能会紧密关切律政司对判刑提出的覆核申请。检控人员会:
□ 如果控方申请判刑覆核,在恰当情况下,确保警方通知受害者及其家属有关的申请,以及聆讯日期;
□ 在可能情况下,向出席聆讯的受害者及其家属自我介绍,并向他们解释有关上诉的性质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 采取步骤,确保警方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早通知受害者及其家属他们所关切的覆核结果。
涉及人命及严重人身伤害的案件
3.12 在有关受害者死亡或严重创伤的案件中,律政司理解受害者的亲属及朋友难免会产生极度悲痛的感受。检控人员会:
□ 确保这些案件由具适当经验的检控人员提供法律指引和进行检控工作;
□ 在恰当情况下,与受害者的家属会面,解释或商讨所作决定的一般性理据;
□ 如有需要,会请求法庭在案件排期聆讯时,加以留意有关情况。
案件审结后
3.13 在有关案件的刑事法律程序结束后,检控人员会:
□ 采取步骤,确保因法庭审理案件而须暂时保管的受害者财物,尽快归回物主;
□ 如受害者或证人要求继续接受保护证人计划的服务时,与警方联络;
□ 考虑那些仍需医疗或善后服务的受害者的利益;
□ 如犯罪者即将获释或已逃离合法覊押,会知会受害者,以尊重受害者的知情权。
4. 结语
提高透明度和提供协助以加强信心
4.1 公布这份陈述书的目的,在于说明律政司会致力给予受害者和证人妥善照顾和待遇,并以此为检控人员的实务指南。律政司将会定期检讨这份陈述书的运作情况。
4.2 刑事司法制度,实有赖受害者和证人的合作才能达至其目的。有时候向警方报案和出庭作证,对受害者或有关人士可能是艰苦难堪的经验。我们以受害者和证人为检控工作的重心,并认同他们对执行公义的重要性。律政司会竭尽所能协助受害者和证人,以增强他们对执行公义的信心。
律政司
200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