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历】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1969年8月出生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91年7月获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1月和1997年7月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2000年和2002年德国康斯坦茨大学法学院、德雷斯顿大学法学院和芬兰土库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
【主要兼职】 2003年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2004年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主要学术观点】 1.情理法并重,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协调,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统一,天理、国法、人情融会贯通,乃是法律的真谛所在,从而是法学家这一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追求所在。 2.“礼仪之邦”的要义是“法治国”,两者如出一辙。中国的礼法传统与西方的法治国路径并行互补,各取所长,以至中西融合,乃是中国法学家应当奉行的基本宗旨。 3.我国公共行政正在经历从服务行政向风险行政、从直接服务行政向间接服务行政、从国家行政向自治行政的历史性转变。风险行政法、信息行政法、公共事业管理法、行业管制法、自治行政法等将成为现代行政法构筑的重要内容。 4.拿来主义和本土主义、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参与主义和协商主义应当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秉持的三个本体论纬度,而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存在主义和本质主义则是我国行政法学应当秉持的两个方法论纬度。 5.行政诉讼本质上是一种由法院主持的公共政治协商机制。平等自治的利害关系人借助依法约定的程序和仪式展开对话,按照体现实质法治精神的一般法律原则,共同寻求个人、群体、部门、地方和国家的利益能够协调的共识与合意,最终以司法裁判的形式予以确认。
【学术成果】 独著: 《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与实践》,工商出版社1998年1月; 《欧洲环境法》,工商出版社2000年11月; 《国家赔偿法》,商务印书馆2004年5月 译著: 《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台湾月旦出版公司2002年9月; 《行政法》(两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8月 论文: 《论知识经济时代的行政法》 《论电子商务与行政法的范围与手段》 《论公共行政的现代化》 《电子政务的理论基础》 《论政府信息资源化战略》,载《行政法学研究》01-05年第2期; 《论电子政务法》,载《中国法学》2003年4期; 《论现代科技的价值理性》,载《法制日报》2003年6月26日; 《德国自治行政制度》、《行会法》,载《行政法论丛》第6-7卷; 《论证据法调整范式的转换》,载《证据学论坛》第1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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