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汉族,1943年3月生,山东省莱州市人,中共党员。分别于1967、1982年在北京政法学院本科、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兼职: 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曾任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成教学院、光大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主要学术观点: 在法学界首次提出“平衡证据法学”、“平衡诉讼法学”、“平衡法哲学”理论。认为法为神圣的社会平衡之器,法的宗旨为实现并保障社会平衡。为此,解决法学冲突要有利于维护与保障社会平衡,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利益平衡。对于冲突的择优选择,要以此为原则做出趋利避弊的具体抉择,而具体抉择的总和,也要保持社会利益冲突各方的总体平衡。平衡法哲学是平衡宇宙观、世界观、人生观的必然反映。
学术成果:
《证据法法学》、《证据的理论与实践》、《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新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民事诉讼法学》、《公证律师制度》等。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