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1955年出生,现任职于清华大学法学院 。生在重庆,饮两江之水(长江、嘉陵江)长大。小学成绩班上倒数第二。12岁遭遇文革,父母双双进入了牛棚。为避牵连,回山东老家农村劳动,每日工分5.5分,约值9分钱。71年重返没有桌椅的课堂。初中高中,连跳三次,也节约了一半的时间。74年下乡,劳动一年半(每日工值0.28元),其间,作了一年故事员。因能通读报纸,也算是稀缺人才。故被调往公社(从此开始走顺),主管“五小”(小农机、小水电、小化肥、小钢铁、小水利)。76年参加工作。79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当过团总支书记。83年考入本院民事诉讼法专业,兼任过党支部书记。86年毕业留校执教。93年从讲师直接破格晋升为教授。93年渡日本,先后在日本名校东京大学和一桥大学作客座研究员(访问学者)。回国不久,即96年成了博士生导师。97所底因多种原因“下海”,在一证券公司打工。99年初“浪子回头,”进清华重操教鞭,被聘多教授。唱歌恰似菜市吆喝、跳舞如同蹒跚走路。个子虽先天不足,但喜好体育运动,在清华法学院内也敢称球类“高手”。
主要观点
实现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实行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转换。即从现存的职权主义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从而以这一基本模式为基本建构一个以当事人为主导的民事诉论体制。只有以当事人为主导的诉讼体制才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整合,与民事诉讼的特性相一致。使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成为具先必须建立起体现当事人主导理念,并规制整个诉讼结构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约束性的辩讼原则和体现当事人权利处分自由的处分原则。取消过去实际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国家干预原则,把国家干预尽可能地限制在狭小的空间范围内。在约束性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真的当事人举证(证明)责任制度。并依此为切口全国调整整个证据制度。以当事人主义为指导,全面地对诉论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审级制度、庭审制度、再审制度等等具体诉论制度进行调整。使各个具体的诉论制度与民事诉论基本模式协同,各个具体诉论制度相互之间整合。
相关论著
著作:
1、外国证据法选译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年 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刘品新等译
2、民事诉讼法教程 法律出版社 1998年
3、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 张卫平 陈刚
4、破产程序导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年6月
5、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0年6月
6、诉讼架构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年3月 张卫平
论文:
1、“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 《法学评论》 1996年9期 。
2、 “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分析——以外国民事诉讼模式为素材”,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4期。
3、“法庭调查与辩论:分与合之探究”, 《法学》 2001年4期。
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与体制性制约的分析”,《法律科学》 2001年5期。
5、 “证明责任导致辨析”,《人民司法》 2001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