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David A.Schum著 王进喜译
(四)证据科学中的发现
《牛津英语字典》关于科学的第三个定义———我在本章的开始提到过———在下列意义上是一个严格的定义,即一个科学有必要拥有“在其自己的领域发现新的事实的可靠方法”。我这里有两个回应。第一个涉及我们如何扩展我们关于证据及其特点和运用的知识。这涉及我们如何更深入地了解证据本身。第二个涉及证据科学如何能够为提高任何学科中或者可以应用该科学的背景中的与发现有关的活动提供方法。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就证据科学的发现而言,我们既有基础性的兴趣,也有应用兴趣。
1.证据的发现
在第三部分,我探讨了证据和科学的概念是如何出现的,如何随着时间而变化的。我从没有主张说这两个概念现在已经一劳永逸地固定了。因此,证据科学还处于浮现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希望在对证据的继续研究中更多地了解证据。例如,我提出了证据的反复出现的形式及其组合的分类,我宣扬这是“无关内容”的,这仅仅是在它告诉我们我们拥有什么样的证据的意义上说的。但是我从来)没有夸口说我的分类方法不能被改进或者根本不能做出其他有益的分类。例如,你可能会想到我在图1的横列中落下了某种类型的证据。如果是这样的话,请告诉我。
我们希望避免的是哲学家伊姆雷·拉卡托斯(Imre Lakatos)就他所说的研究纲领所提出来的问题。 [1]如果研究纲领能够继续就令人感兴趣的现象在产生新的事实方面具有启发力,他就把它们叫做进向性(progressive)研究纲领。如果它们没有做到这一点,仅仅是继续描述已经被观察到的事实,则拉卡托斯把它们叫做退向性(regressive)研究纲领。考虑到进行证据运用和研究的背景的丰富性,假如我们彼此分享我们关于证据的经验和思想,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冒使得证据科学成为退向性研究的风险。菲利普·大卫在其给勒伍豪基金会的建议中强调了整合性的证据科学。我总是把整合性的证据科学解释为存在这样的必要性,即识别并利用我们关于证据的各种经验和思想。我将仅仅给出两个例子,来说明这样的分享是如何使我在关于证据的工作中受益的。我在第五部分将回到证据科学的整合性质这一问题上。
我总是感到惊奇的是,有那么多重要的证据性和推论性的奥妙或者复杂之处常常隐藏在以证据为基础的推理下面,即使是“最简单”的推理活动(如果存在任何“简单”推理活动的话)。我在证据上花费了多年时间,试图识别和理解这些奥妙之处,以便在我们必须从证据得出结论时加以利用。这些奥妙之处涉及我所提及的许多或者全部证据资质:相关性、可信性和推论力。许多年前,我认识到几乎我所阅读的每个法律案件都揭示了某些我应当加以研究的新的奥妙之处。我所研究的许多这样的内容是我在法律案件中第一次发现的,一些案件是几个世纪之前发生的。
但是我经常观察到对各种证据的研究感兴趣的其他人的著作中所揭示的奥妙之处。例如,我现在要提到科迪(C.A.J.Coady)的著作。该人是一位对证言研究感兴趣的哲学家。 [2]就像我所期待的那样,科迪仔细研究了言词证据的认识论基础。但是其著作中的一章尤其让我感兴趣,这就是第10章,章题是《惊怵报告》(Astonishing Reports)。这章涉及的要么是关于违背自然法则事件的言词证据,要么是关于遵守这些法则的不寻常事件的证言。对怪异现象的证言的研究,已经受到概率学家和其他人好几个世纪的注意。 [3] 在在今天仍然是一个研究题目。 [4]我希望在未来能够对这些题目进行进一步研究。在我的概率研究中,有着引人瞩目的很有趣的术语,这涉及证言中所报告的实践的罕有性或者不可能性。自十七世纪开始,人们就认为所报告的事件的罕见性,以及报告该事件的人的可信性,都是确定关于该事件的言词证据的证明力的因素。但是在我发现的研究中,都从没有弄清楚这些成分之间的关系。我仅仅是徒劳地得出结论说,我对这种罕有性—可信性问题的分析,弄清了这种关系的性质。事实证明我因为这么做而被“谋杀”了。 [5]
2.证据科学和新证据的发现
我知道对新证据的发现,取决于在有关实体领域进行的调查的性质。我们在任何背景下产生或者发现的证据,取决于我们提出的问题。人们在不同的背景下,自然会提出不同的问题。因此,历史学家、社会学家、事故调查员和医生将会提出不同的问题,将会产生出对他们而言具有意义的不同种类的证据。在任何领域掌握专门知识之路,都不取决于知道要问什么样的问题,以及可能就此得到什么样的回答。同样是事实的是,在同一背景下,有着不同立场的人会提出不同的问题。假设警察、新闻记者和律师都到达了涉及某人受伤或者死亡的现场。警察所要问的是是否发生了犯罪。记者所要问的是这里是不是有什么故事。律师所要问的则是是否存在民事控告或者刑事指控,从而形成某种诉讼。
但是同样真实的是,在涉及发现或者调查活动的诸多情形中,我们在寻找证据的过程中有着假设,与此同时,我们在寻找假设的过程中有着潜在证据。事实证明,我们在这两种情况下都能够产生新的证据。我已经指出,我们能够从假设产生新的证据和新的推理线索。但是新的证据可以通过几个其他路径来产生,就像我现在说明的这样。从论证构建产生证据我现在讨论一下在寻找假设过程中拥有潜在证据的情形。我在这里说“潜在”,是因为我们必须能够在我们把某个信息叫做证据之前,将其与某个假设联系在一起。查尔斯·S·皮尔斯把从我们的观察产生假设的想象推理叫做溯因推理(abductive reasoning)。从某些信息,或者信息的组合,我们形成了一个假设,来解释我们进行的观察。我常常认为皮尔斯的关于溯因推理的作品引导人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新的假设的产生或者发现总是发生在这样的推理的一个华章中。在另一作品中,我已经发现了十六种溯因推理,我认为它们能够说明发现或者调查过程的许多复杂之处,就像它过去所作的那样。 [6]这十六种溯因推理来自于翁贝尔托·埃科所确定的关于假设的实际创新性的四个水平理论以及保罗·萨伽德(Paul Thagard)的能够回溯的四类事项理论。根据该观点,当我们将这些各种溯因推理与涉及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的其他步骤混合到一起的时候,发现就发生了。
我想要说明的是,威格莫尔的论证构建方法———虽然它们看上去很是笨重———也能为产生新的证据提供一种优雅的方法。我们看看两种情况。首先,假定你刚刚回溯性地产生了一个假设,你认为该假设能够说明你所做的观察。为了让某人相信该假设确实在事实上能够说明这一观察,你将需要构建一个论证,来说明为什么该新的假设能够这么做。在另一种情况下,假定你已经根据其他观察形成了某些假设,但是你有一个新的信息,你在试图说明它与该假设有关。在这两种情况下,你所构建的论证涉及想象或者归纳推理的进一步阶段。回想一下你的论证中所包含的中间待证事项———有许多这样的中间待证事项———,每个代表的都是关于某些命题的怀疑来源。每个怀疑来源代表的都是你能够收集的新的证据。
举个例子,我们看看图3所表示的推理链条。你的从证据E*开始的关于事件E的论证,涉及关于事件F和G的怀疑来源。你是在回溯性地确定你的论证的这些阶段。因此,在构建这一论证的时候,你已经确定了两个你能够收集的新的证据。你应当注意到,与你的关于事件E的证据相比,关于事件F和G的证据与假设H更是直接相关。总之,从证据开始进行的论证能够让你形成额外的证据。
证据排列和发现
证据科学现在还包括对我们在发现或者调查过程中,组织或者排列我们的思想和我们的证据的方式的研究。这种研究的观点非常简单。我们组织或者排列我们的现行思想和证据的方式强烈影响着我们如何能够成功地产生新的思想和新的证据。任何领域的发现或者调查都是复杂的活动,要历久展开。我们在不同的时间了解了不同的事情,并且我们可能是以不同数量的信息来开始发现活动的。在某些论述中,人们说发现活动涉及最多的,就是精密的搜寻方法。 [7]问题在于,有许多的调查开始于我们无物可寻。这个问题是独一无二的,并且没有信息背景与这种独一无二的情形有关。我们是从问问题开始产生思想和证据的。在任何情况下,探索的过程似乎至少和我们的搜寻方法一样重要。我们就证据排列所进行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在我们产生假设并对其进行证据验证时,激起探索过程。
卡多佐(Cardozo)法学院的Peter Tillers教授和我开始研究在发现或者调查过程中,我们是如何排列我们的思想和我们的证据的。在几本著作中,我们描述了不同的排列方法的相互连接的网络。 [8]在我们的研究的早期阶段,变得越来越明显的是,没有一个证据排列方法能够满足发现过程中对调查者提出的所有智力要求。每个发现事件都是独一无二的,以不同的步伐行进的。针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我们在不同的时间了解了不同的事情。我们的排列方法网络包含五个层次,十五个不同的方法。 [9]在什么地方开始使用这种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发现的行进步伐有多快。其中的一个排列方法仅仅与法律领域相关;所有其他的方法与任何背景下的发现活动有关。这一体系现在被结合进了情报分析领域。在我们努力变得能为娴熟地进行“连点游戏”的过程中,这是一个主要的步骤。
数学和证据的发现
我知道,有许多读者从来没有想过要使用我在第四.(二).3部分中提到的形式或者数学方法来就证据的推论力或者证明力进行分级或者组合。我还预测我所描述的推论网络构建方法可能并非对每个人都有吸引力。一个原因就是这样的方法取决于非常仔细的论证构建,其艰难性如同其有用性一样。有人可能会这样想,在这样的研究中应用概率方法的惟一用途,就是允许进行我所说的灵敏度分析,这样我们就能够就我们所拥有的证据的证明力讲述各种故事。但是这样的数学分析能做的远不止这些。
在关于某些令人感兴趣的推论问题的发现过程中,良好设定的证据证明力方程式特别重要。所发生的是,这些方程式自身能够提示某些你自己能够提出的问题,而如果你没有进行这种分析,则你可能不会想到要提出这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提示了新的推理线索或者是对你的证据和你所构建的论证提示了新的解释。我是在许多就各种形式的证据及其组合的证明力进行的研究中,自己发现了这一点的。例如,根据我进行的数学分析的结果,我发现了与对作证所要证明的事件的确实发生有确切知晓相比,言词证据会更具有证明力的条件。 [10]总之,数学可以像在其他科学领域一样,在证据的研究中具有解释价值。
(五)证据科学的更强义定义
我现在准备通过详细论述,来说明证据科学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超越了《牛津英语字典》关于科学的三个比较弱的界定。所有这三个定义所说的,就是科学涉及的是在一个被认可的学识部门的研究,这导致了一个有组织的知识体系。在我对证据性质、应用和发现的研究的描述中,我已经说明这三个与科学联系在一起的概念是这种研究的常规特征:分类、比较和定量。在这个过程中,我试图说明对证据的研究涉及《牛津英语字典》关于科学的两个更强的界定中的要素。就我们遇到的证据种类而言,可以进行系统的分类,发现新的证据事实的可靠方法是可能的,对证据的系统研究既服务于知识目的,也服务于实践目的。
我还试图超越《牛津英语字典》所说的学科活动的范围。在解释令人感兴趣的现象时提出的理论或者假设,与验证这些理论或者假设的方法一样,是科学的必要特征。在握描述证据的三个主要资质(相关性、可信性和推论力)时,我就这三个资质的每个都提出了其他理论。但是对这些理论或者假设的验证并不取决于常规的经验验证。例如,我们不能就证据推论力的四个观点来进行常规试验验证,来看哪一个是“最好的”。原因是这四个观点中的每一个“回应”的都是评估证据证明力活动的不同属性。我一直认为以证据为基础的推理是那么丰富的知识活动,以至于我们不能用我们可能构建的任何一个以公理为基础的方法来说明这一丰富内容。我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这些观点中的不止一种来衡量证据是明智的。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某些这样的观点来讲故事,并问:所讲的这个故事说得通吗?这里的验证在性质上是逻辑性的而不是经验性的。
我还提到的是,当我们评估单个证据或者大宗证据的证明力以得出结论时,数学进入证据科学的各种途径。数学做这项工作是手到擒来,它是否会在任何背景下使用则是另外一个问题。许多学科的人们在就他们感兴趣的证据的证明力表达其信念力度方面,做得非常好,没有诉诸于对这种强度的具体数字表达。但是,就像我所指出的那样,对证据证明力的数学表达具有解释价值,能够提出我们可能会就我们的证据提出的其它问题。
我简要地回顾第二部分,在那里我提到了赞格威尔以及他的观点,即证据科学是“科学中的科学”。在那里我提到了其他人关于科学的科学应当是什么的观点。我现在引述生物学家恩斯特·迈尔的观点。他的关于科学的科学的观点将引导我回到我在第五部分提到的事项。迈尔说: [11]
人们越来越多地读到“科学的科学”。这种说法是什么意思?它与一个不断进展的学科有关。该学科将科学社会学、科学史、科学哲学和科学心理学与就科学家的活动以及科学的发展和方法论进行的归纳结合在了一起。它还包括就知识的成长和科学的伟大领导者的工作作风进行的归纳,就此而言,它还包括对为我们的知识和理解的渐进过程作出贡献的其他科学家组成的大军的工作作风进行的归纳。
我在证据科学是否也是科学的科学———就像赞格威尔所主张的那样———这一问题上没有什么立场。但是在强调诸多的人员和学科的的自然参与方面,迈尔的评论似乎也同样适用于证据科学。我现在回到证据科学的跨学科或者整合性性质,试图回答我在开始提出的问题:谁应当关注证据科学?
五、整合性的证据科学
我要从我在其他场合用过的一段引言开始。这段引言来自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 [12]布洛赫说道:
每种科学本身,代表的不过是向知识全域行进(universal March)的一个片断……然而,为了理解和明晰自己的专业调查方法,看看其与其他领域所有的同时性趋势之间的联系是必不可少的。
我们为获得对证据的更多知识和理解而进行的行进也是如此。我们都在通过我们感兴趣的方式来对证据进行专业化运用和研究。但是我们如果忽视了他人关于证据的思想、经验和研究方法,则是愚蠢的。布洛赫的思想像其他我想到的思想一样优秀,为我就整合性的证据科学发表看法提供了舞台,在这样的证据科学中我们积极地分享我们关于证据及其性质、运用和发现方面的思想和经验。
在我迄今为止关于证据科学的论述中,我使用了来各行各业的思想和例子。这些例子中,有许多来自于我以前从没有涉足、在我以前的著作中也没有作为重要事项来加以引用的研究领域。我在开始就承认,我完全同意威廉·特文宁的观点,即证据科学在性质上必然是跨学科性的。我将从特文宁关于此事项的思想开始,接着我将提供一个在我们发展一个真正的整合性的证据科学的努力中,我们可以学习的榜样。
(一)证据科学:一个跨学科事业
威廉·特文宁强调说,对证据的研究可以涉及到任何对此学科有兴趣的人。在最近的著述中他特别指出证据是一个跨学科科目。 [13]需要指出的是,我并没有说特文宁把这一科目叫做“证据科学”。在我们的谈话中,特文宁并不反对把科学这一术语与对证据的研究联系在一起,只要是在弱义(weaksense)条件下使用这个词的。我希望我在本文中的观点能说服威廉我们有权从科学这一词语的更强意义的角度来审视证据科学。
我在多个场合说过,就任何我们已知的领域而言,法律领域在证据问题上为我们提供了最为丰富的经验和学术遗产。特文宁自己的贡献构成了这一遗产的最为重要的部分。然而,他也是最早承认证据在经验和学术方面的丰富遗产来自于其他学科的人之一。在许多人心目中,证据一词立即让我们想到法律领域,就像惟一对证据感兴趣的人是那些在我们的法院出庭的那些人一样。另一个证据法学者彼德·墨菲(Peter Murphy)已经指出了这一点。他说道: [14]
与任何其他团体或者活动的典型人物相比,‘证据’一词更常与法律工作者和司法审判联系在一起。因此非常有讽刺意味的是,对于这样的基本问题,即证据是什么,其哲学和科学属性是什么,与证据法是什么的问题相比,在法学界引起的注意甚微,很少为法官和执业律师所斟酌。
墨菲和特文宁的观点是,法律领域的人们还要就证据从其他领域学习很多东西,因为这些能够对他们自己有所助益。特文宁提到了杰里米·边沁经常被引用的话:“证据领域不过是知识领域(Thefield of evidence is no other than the field of knowledge)”。 [15]这包括我们所有人在内。在另一个场合我说过证据之宫有许多大厦,我们应当尽可能多地造访这些大厦。 [16]
特文宁提到,证据这一话题现在是受到高度瞩目的学科,他举了各种例子,包括我们在勒伍豪基金会项目中的工作。他进一步主张说证据这一学科的核心是推理活动(inferential reasoning)。他说所有的学科都有着经验因素,这些经验要素涉及的共同问题都与证据和推理有关。他引了一个例子,历史和法律遇到的是共同的证据性和推论性问题,最近的一本著作 [17]揭示了这一点。但是艾琳·斯卡冷教授对特文宁的证据和推理问题的跨学科共性的观点,提出了温和的批评。艾琳·斯卡冷教授认为,就不同学科所产生的证据问题而言,我们也许更应当通过关注不同学科的差别来进行研究。 [18]她还反对特文宁的推理活动是证据这一学科的核心的主张。她更喜欢将证据置于修辞领域,强调其在诉辩中的重要性。
因此,我们都应当分享我们关于证据、其性质以及其在我们自己的背景中加以使用的思想和经验。什么能够阻止我们这么做呢?当然存在要考虑的动机问题。一个社会学家为什么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来同历史学家或者化学家来讨论其证据和推理问题?某些跨学科的互动可能比其他的更为有趣、更能带来利益。例如,历史和社会学在社会史的研究中被联系在了一起。 [19]另一个原因我认为涉及到特定领域所遇到的证据的种类问题。
我常常注意到物理学界很少有人对关于证据的讨论有兴趣。威廉·特文宁也观察到了这一点。我认为从根本来看,主要的原因是物理学所要探究的证据是我在图1中描述的物证。这样的证据通常可以在可重复的条件下进行观察,在这种情况下,对以相对观测频率形式出现的统计信息可以进行总计和分析。
若干年前,就在研究过程中对其他形式的证据基本上不感兴趣的人而言,我也会把工程人员包括在该群体之内。但是现在我已经向工程学各个领域的大量学生教授了20年的证据和推理。他们很容易对我在第四.(一)部分中提及的所有形式的证据及其组合感兴趣。根本的原因是他们不仅对系统的设计及其将要得以运作的物理环境感兴趣,还对使用这些系统的人以及以某种方式受运作的系统影响的人感兴趣。事实上,我的关于证据和概率推理的著作的第一版是作为系统工程丛书的一部分出版的。 [20]
我们以什么方式才能使得证据科学成为真正的跨学科科目,或者整合性的科目,从而把并不总是就其关于证据和推理的经验进行互动和共享的人涵盖进来?我认为我们有一个非常好的模式可以遵循,就像我现在讨论的这样。(二)复杂性科学:一个模式大约3年前,当我在伦敦学院大学第一次发表演讲时,我试图发现伦敦学院大学的十一个人就勒伍豪基金会研究项目建议的工作的某些共同点。我看到了这些建议。我注意到,在所有这些建议中,一个明显的共同点是这十一个人感兴趣的过程或者情形的复杂性。我现在非常高兴把这些人叫做同事和朋友。我的演讲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讨论每个这样的建议是如何反映了我们所说的复杂性过程的至少一个特点的。我是在什么地方发现这些特点的?答案是:几年前我开始贪婪地阅读位于新墨西哥州圣达菲(Santa Fe)的复杂性科学研究所(Institute for Studies in the Science of Complexity)的学者所作出的越来越多的研究成果。该研究所有着很有趣的历史,有着把学者们整合在一起的惊人能力。这些学者真的来自各行各业,他们在过去可能从没有想到过合作。在该研究所积极合作的人包括那些对物理、行为学会和社会科学中可以想象得出的领域感兴趣的人。他们都了解其所研究的过程的复杂性。有几部著作描述了该研究所的历史。 [21]
了解整合性的复杂性科学———就像圣达菲研究所进行的研究那样———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去查看以下多卷本系列:《年报卷》、《演讲卷》、《演讲注释卷》和《参考文献卷》。据我所知,所有这些著作都是由纽约州纽约市的阿德森—韦斯利(Addison-Wesley)出版社出版的。我目前有《年报卷》中的三卷和《演讲卷》中的一卷。我在就概率推理和复杂性科学写一篇论文时,广泛使用了这些著作。 [22]在我们遇到的以证据为基础的推理活动中,肯定有许多复杂性的特点。但是我目前对圣达菲研究所所研究的复杂科学的兴趣,超过了其与证据科学的明显关系。
我最近想知道的一个问题是,当勒伍豪基金会和经济与社会研究委员会的钱花光的时候,所有我们这些目前从事各种与证据有关的研究的人怎么办?我们是不是会分道扬镳,在我们的研究中再也不会合作或者互动?我希望不是这样。我现在有一个建议,希望菲利普·大卫认真考虑。为什么不在伦敦学院大学设立一个证据科学中心(Center for the Science of Evidence)?我想象不出比这更好的地方来设立该中心,我想象不出比菲利普·大卫更好的人来管理该中心。就像威廉·特文宁所指出的,证据这一题目目前生机勃勃,无论是在英国还是在美国。考虑到我们现在要扩大对各个背景下的证据和推理的研究成果,我们应当能够为该中心吸引更多的资金,因为我认为该中心绝对是独一无二的。我们将可以从圣达菲研究所及其许多成果中汲取经验。
(三)证据科学:谁应当关注?
如果你能为我关于证据科学之存在的论证所完全折服,那么谁应当关注其存在?谁将从其受益?我在一开始提到我剩下的任务将是能够回到这些问题。我将从来自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的某些思想来展开我的关于证据科学的思考的最后一部分。他给我们提供了某些非常好的理由,告诉我们为什么我们应当关注一个日渐清晰的证据科学及其在许多背景下的适用问题。为了能够更好地理解我们自己的证据和推理问题,布洛赫说我们必不可少地要考虑其他人在不同的背景下思考这些问题的方式。这里有一个我从圣达菲研究所的《年报》第十六卷中找到的一个例子。其标题是:《理解史前西南文化的复杂性》(Understanding Complexity in the Prehistoric Southwest)。在这样的研究中,一个挥之不去的问题是:是什么导致了美洲土著文化———例如阿纳萨齐(Anasazi)人文化———从他们已经占据了几个世纪的大型、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的突然消失?他们发生了什么事?谁会想到对这些问题的可能回答会来自于考古学家、物理学家、经济学家以及其他许多从事复杂性科学研究的人的互动?本卷的两个作者中,一个是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墨里·盖尔曼(Murray Gell-Mann),一个是圣达菲研究所的创始人。
这里对我提出的下列问题有一个简短回答:谁将因证据科学而受益?我们都将因一个得到稳固确立的证据科学受益,只要我们都能够分享我们的以证据为基础的推理的思想和经验。稍早我提到最为重要的证据的奥妙之一是我们共同而不是单独或者孤立地考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据所常常发生的协同作用。我认为证据科学将在更大范围上促进这样的协同。当两个甚至更多的就证据有着不同思想和经历的人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与没有互动相比,其互动所产生的联合理念可能更为人所理解,更具有说服力。总之,我不知道多少人或者组织将会从证据科学的持续工作中受益。但是我强烈地期待着从证据科学的研究中受益的个人和组织的数目会非常大,他们所表现出的兴趣将会令我们所有人感到惊讶。六、结论
我已经为证据科学这一思想进行了认真的辩护,主要原因是我们已经获得了大笔的金钱来对这一科学以及如何以一种有益的方式对其进行整合开展研究。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说真的没有什么证据“科学”,这将非常令人尴尬,对于我们这些签约承担有着“迈向整合性的证据科学”这样的标题的项目的人来说,这将尤其令人尴尬。如果我们并不认为存在什么证据科学,那为什么我们要关心它是否是整合性的呢?
但是我还有其他理由来为证据科学这一思想进行认真辩护。在第一部分关于我的立场的说明中,我没有提到我还有另外一个目标,我要等到现在才承认。我在伦敦学院大学获得了证据科学名誉教授(Honorary Professor of Evidence Science)的荣誉,我的荣幸和高兴无法表达。如果不存在什么证据科学的话,我将不得不放弃这一头衔。但是我想持有这一头衔的时间再长一点,直到有人说明我那些支持证据科学的观点不堪一击或者缺乏说服力。(收稿:2008-1-15)(责任编辑:李训虎)
[1] Lakatos,I.,The Methodology of Scientific Research Programs.Ed.Worrall,J.,Currie,G.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Lakatos,I.,Mathematics,Science and Epistemology.Ed.Worrall,J.,Currie,G.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97·Evidence Science Vol.17 No.1 2009
[2] Coady,C.A.J.,Testimony:A Philosophical Study.Clarendon Press,Oxford,1992.
[4] E.g.Earman,J.,Hume′s Abject Failure:The Argument Against Miracl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Oxford,2000.
[5] 167Edwards,W.,Schum,D.,Winkler,R.,Murder and(of)the Likelhood Principle:A Trialogue.Journal of Behavioral DecisionMaking.Vol.3,1990,p.75-89。
[6] Schum,D.,Species of Abductive Reasoning in Fact Investigation in Law.Cardozo Law Review,Vol.22,Nos.5-6,July2001,p.1645-1681。
[7] E.g.Langley,P.,Simon,H.,Bradshaw,G.,Zytkow,J.,Scientific Discovery:Computational Explorations of the CreativeProcess.MIT Press,Cambridge,MA.,1987.
[8] E.g.Tillers,P.,Schum,D.,A Theory of Preliminary Fact Investgation.24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Davis Law Review,No.4.,1991,931-1012;Schum,D.,Marshaling Thoughts and Evidence During Fact Investigation.40 South Texas Law Re-view,No.2,1999,p.401-454.
[9] Ibid,see Schum,1999 at page 437.
[11] See note 15 at page 829.·100·
[12] See note 79 at page 18-19.
[14] Murphy,P.,Evidence,Proof,and Facts:A Book of Sourc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Oxford,2003.
[15] See note 4 at page 92.
[16] See note 1 at page xiv.·101·
[18] Scallen,E.,′Mere′Rhetoric about Common Ground and Different Perspectives:A Comment on Twining′s′Evidence as aMulti-disciplinary Subject′.Law,Probability and Risk.Vol.2,2003,p.109-116.·
[19] E.g.Davidson,J.,Lytle,M.,After the Fact:The Art of Historical Detection.McGraw-Hill,New York,NY.1986.
[20] 182See note 1,1994 edition.
[21] E.g.Waldrop,M.,Complexity:The Emerging Science at the Edge of Order and Chaos.Touchstone,New York,NY.,1993;Lewin,R.Complexity:Life at the Edge of Chaos.Collier Books,New York,NY.1992.
[22]Schum.D.,Probabilistic Reasoning and the Science of Complexity.In:Shanteau,J.,Mellers,B.,Schum,D.[eds]DecisionScience and Technology:Reflections on the Contributions of Ward Edwards.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Boston MA.,1999,p.183-209.
(来源:中国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