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David A.Schum著 王进喜译
四、证据科学的要素
现在我所要做的工作,关系到建构一个这样的辩护性的、说服性的观点,即对证据的系统研究在性质上被称为科学是合适的。我的观点将涉及对证据的分类、特点、使用和发现的研究。我现在可以告诉你我的结论将会是什么。在前面的第三.(二)部分,我说到我们的关于证据的研究似乎可以被界定为“科学性”的,至少根据《牛津英语字典》关于科学的定义的三个“较弱”的或者更不严格的义项是这样。我在这里重复一下这些定义:
1.通过研究获得的知识;熟悉或者掌握了某一部门的学识。
2.特定的知识或者研究分支;被认可的学识部门。
4.有组织的知识或者智识活动,各种学识分支都是例子。我准备主张的是,对证据的研究也拥有《牛津英语字典》关于科学的定义的两个更强或者更为严格的义项的几个要素:
3.一个研究分支,关注的是经系统分类的被证明了的事实或者观察到的事实的联系在一起的整体,该整体多少能为一般法则所涵盖,并且包括在其自己的领域发现新的事实的可靠方法。
5.智识和实践活动,包括那些对物理世界的现象适用客观科学方法的研究分支(自然科学),以及因此获得的知识。
当然,科学家的立场和字典的作者可能有着相当的不同。把他们的工作视为科学的人将会说,即使是《牛津英语字典》中那三个严格的定义,也是含糊不清的,在界定科学活动问题上也是不完全的。我的观点是,对证据可以进行有用的分类,就证据的特点和使用存在理论,无论是在解析还是与发现有关的活动中,都可以有益地运用数学,在研究证据使用时,是可以进行某些实验的。许多人会认为,《牛津英语字典》中的定义忽视了所有这些事项。
(一)证据的分类
我从反思法国著名的数学家和物理学家儒尔斯·亨利·庞加莱(Jules Henri Poincaré,1854–1912)关于科学的思想开始我对证据科学的描述。庞加莱强调了在所有科学中分类的重要性。就像他所说的那样: [1]
那么什么是科学呢?……它绝对是一种分类,是将表面分立的事实聚合在一起的方式,尽管它们以一种自然和隐晦的关系联结在了一起。换言之,科学就是关于联系的体系(sys-tem of relations)。
若干年后,科学哲学家鲁道夫·卡尔纳普(Rudolf Carnap,1891–1970)回应了庞加莱对科学中分类的重要性的强调。 [2]卡尔纳普认为,在科学以及每天的生活中,有三种概念:分类(classificatory),比较(comparative)和定量(quantitative)。他说通过“分类”的概念,一个物将能够被放置在某个类别中。作为例子,他引用了植物学和动物学的分类法。我将在适当的时候探讨卡尔纳普的比较和定量概念。
庞加莱接着说最有趣的事实是反复出现的(recurrent)且能够多次使用的事实。他接着说我们能够出生在一个有着这样的事实的世界是幸运的。 [3]为了说明这一问题,他让我们假设,不是有80个化学元素(庞加莱时代确定的元素的数量),而是有着八千万个大致均匀分布的元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捡起的每一块鹅卵石都将是一样的;就一块能够告诉我们关于任何其它鹅卵石的任何情况的鹅卵石而言,我们无话可说。这将使得地理学不可能存在。与此类似,如果每个生物都是一样的,这将使得生物学这样的领域不可能存在。他的结论是,如果缺乏进行分类的能力,任何科学都将不可能存在。
1.证据的形式
在我对证据的研究中,我对如何就证据进行有益的分类进行了相当多的思考。如果我们仅仅考虑证据的内容,则这将是一个显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证据内容中的变量至少像我们能够检视的鹅卵石一样多,如果我们像庞加莱那样进行假设八千万化学元素有着同样的发生频率的话。似乎可以这样说,即证据的内容从种类上说是无限的。如果所有的证据在内容上都是惟一的,我们如何就证据进行一般性的评价?能够对证据进行一般性的评价有益于许多目的,其中就有卡尔纳普提到的比较目的。例如,我想到至少在三个领域中,人们要根据证据进行推论,这些领域必须要对每个具有可能内容的证据进行评估,这些领域是:法律、历史和情报分析。你也许能够将其他领域加入这一清单。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如何能够根据相关性、可信性和推论力对他们所遇到的实质不同的证据进行比较?同样不可能的是跨越不同的实体领域的推论问题而对遇到的证据进行比较。
对我来说,根据证据的推论基础而不是什么其主旨或者内容基础进行分类更为有用。我所要寻找的是庞加莱所说的那种“为某种自然和隐藏着的关系所连接在一起的”证据之间的关系。我所要描述的证据的形式和结合是反复发生的,就像庞加莱在科学中同样要求的那样。事实上,它们在每个我所知晓的实体领域以各种组合形式而发生。图1就是根据两个推论基础———相关性和可信性———对证据进行的分类。
在几本著述中,我把图1中的分类叫做单个证据的无关内容的(substance-blind)分类。 [4]我使用这个术语,带来了一点麻烦,稍后我要对此进行进一步解释。现在我仅仅指出这一分类仅仅涉及的是你所掌握的是什么种类的证据,而不是你要拿它作什么用,或者你是如何发现它的。之所以进行这种分类,是为了回应你作为证据评估者会就某个证据提出的以下两个问题:
● 你与该证据有什么关系?
● 一般而言,该证据与你所要证明或者证伪的事项有什么关系?我将说明的是,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涉及与可信性有关的事项,这些事项用于确定在图1的各行中罗列出的证据形式。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涉及共同的描述,这叫做证据的基本相关性特点,用于确定这一图标中的各列。
首先看一下图1中的各行。当我们考虑你就你对证据所记录的事件的可能的相信程度提出的问题时,会涉及不同形式的证据。这些都是与可信性有关的问题,在第四.(二)部分讨论证据的基本属性时,我将就此进一步说明。不同形式的证据需要不同的与可信性有关的问题。某些形式的证据是实物,你与证据有着直接感官接触,它们可能或者不能揭示你感兴趣的事件的发生。图1中的第一行列出了各种常见的实物证据,你自己可以直接审查,允许你观察这些证据揭示了什么样的事件。与实物证据在一起的加号和减号是指积极证据(positive evidence)(揭示某个令人感兴趣的事件的发生的证据),或者是消极证据(negative evidence)(即解释某个令人感兴趣的事件之不存在的证据)。关于物证的可信性的问题,涉及其真实性(authenticity)、可靠性(reliability)和准确性(accuracy)。简单地说,真实性问题就是问该实物是不是就是所说的物品。可靠性问题涉及的是产生实物的过程的可重复性或者一致性。而准确性问题涉及的是提出证据的过程的质量。
然而,在许多其他情况下,你本人得不到实物证据来进行审查,以观察它是否能够揭示你所感兴趣的某些事件。但是你可以问其他人该事件是否发生了。当然,在某些情况下,该人可能会自愿地告诉你特定事件,不需要你询问该事件是否发生了。该其他人告诉你的,叫做言词证据(testimonial evidence)。我们需要就言词证据所可能具有的几种形式作几点重要区别。第一种形式在图1的第二行中。在某些情况下,人证可能会提供某个特定事件E已经发生了的明确证言(unequivocal testimony)。这一来源并不就该事件的发生避免做出正面回答的证言;他/她说它确实发生了。这将是积极的言词证据。但是这一来源也可能直白地报告说事件E并没有发生,这就是消极的言词证据。
无论是明确证言的积极情况还是消极情况,我们现在都遇到了我在前面第三.(一)部分提到的各种认识论问题。假设某人P向你直白地报告说事件E发生了。你自然而然地要向P提出的一个问题相关性维度直接相关性间接相关性直接情况附属可信性维度实物证据【+或者-】【物品、文件、传感器记录、形象、图表、测量、结果、示意图】言词证据【含义清晰的】【+或者-】直接观察、第二手意见证言【含义不明的】完全的盖然性缺失的实物证据或者言词证据接受的事实图1可信性维度与相关性维度是:你是怎么知道该事件发生了?似乎P能够作出三种基本的回答。它们是:
●P说:“我自己看到了事件E。”我们把这种情况叫做直接观察。
●或者P说:“某人Q告诉我事件E发生了。”我们把这种情况叫做二手证据或者传闻证据。
●或者P可能说:“我有关于已经发生的事件C和D的信息,从中我推论出E发生了。”我们把这种证言叫做意见证据。
首先看一下根据直接观察做出的证言。你对P有两个基本的问题要问。第一个是其适格性,另一个是其可信性。这些是不同的问题,不应当混淆(它们常常被混淆)。你对P提出的适格性问题有两个部分:(1)P在所处的位置上能够观察到事件E吗?或者能够以其他方式接触他所报告的事件吗?(2)P对其报告的事件有所理解吗?因此,接触和理解是与根据直接观察而提供证言的人的适格性相关的事项。
但是P可能具有这个世界上所有的接触和理解机会,因此你认为P具有适格性。但是你是否会相信P所告诉你的,则是另外一回事儿。这就是P的可信性问题。我将在第四.(二)部分指出,人证的可信性涉及人的诚实性、客观性和观察灵敏性(包括观察的条件)等因素。这些属性来自于特定的认识论理论,该理论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但是对此仍有争议。这一理论叫做知识的标准分析(standardanalysis of knowledge)。虽然这一分析还处于争议当中,我还是发现在思考人证的可信性问题上,它具有重要的启发性。我将能够通过法律领域几个世纪的经验、心理学中感知精神心理学的工作和常识,来支持我对这种分析的运用。
现在我们看一下来自P的二手证据或者传闻证据。P告诉你说他是从Q那里知道事件E发生的。他可能告诉你也可能没有告诉你Q是如何发现事件E的。也许Q是从另外一个人R那里知道事件Q的。这样,我们就会有传闻链条,某些环节可能是实物证据。例如,P告诉你他是从Q那里听说事件E的。Q说他看到了一个文件,该文件包含R的言词陈述,R主张说看到了事件E。在这种情况下,除了Q提到的文件的真实性外,我们还担心P、Q和R的诚实性、客观性和观察灵敏性问题。在另一个地方,我曾讨论了传闻链条中很快就变得异常复杂的可信性问题。 [5]
我们通常可能仅仅把审判与传闻证据联系在一起,因为在法律中有许多规则来限制其可采性。然而,二手或者传闻证据在我们日常的推论中如此常见。在许多情况下,我们甚至不知道在传闻链条中谁是来源。在这样的情况下,这样的报告无异于传言或者流言。有多少次拟听到新闻播报员是这么说的:“NBC今天获悉……”或者“BBC从可靠的来源获悉……”?在许多学科中传闻证据并不罕见,包括历史,但是其危险是得到公认的。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Marc Bloch)曾指出依赖传闻证据的历史学家“……就像是军中的殿后者,消息是从前面按照队列传递下来的。这并不是收集正确信息的制高点。” [6]
在P作出了意见证据的情况下,就其所宣称的获得了有关事件C和D的信息而言,我们要考虑其可信性。但是我们还必须审查P提出的证成其结论的论证,即事件E是随事件C和D之后发生的。在意见证据情况下,我们遇到的问题是与法庭审判中专家证人的证言相像的。这样的证言通常与普通或者外行证人的证言形成了对此。这些普通或者外行证人需要根据亲身知识来作证,就像我提到的根据直接观察而作出的证言那样。在许多情况下,一个人将会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作证。这样的证言只能是意见证据,因为对还没有发生的可能事件是不存在直接观察的。
人证并不总是确切地说某些重要事件发生了。他们在证言中模棱两可或者以各种方式避免正面回答,就像我在图1的第三行所表明的那样。我禁不住要指出的是,那么多在华盛顿特区出席听证会的政府、工商界和军队证人将证言的含糊性提升到了一种艺术高度。在我称为完全多义(complete e-quivocation)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在问及事件E是否已经发生了时,常见的回答有:(1)“我不记得了”;(2)“我不知道”;或者(3)“在这个问题上我不是你的最佳证人”。不幸的是,从这样的完全多义中可以进行两个推论:(1)该证人是在诚实地弹劾其自己的可信性;他不记得了,他不知道,或者他不是相关事项的适当证人;或者(2)该证人确实记得事件E发生了,或者是一个适格证人,但是他拒绝告诉我们。在第(2)种情况下,我们似乎有权得出这样的结论:该人认为就事件E作证不符合其最佳利益。
有时候,这种多义性也可能不是完全的,而仅仅是概率性的。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将含糊其辞地这样使用数字:“我有60%的把握认为事件E发生了,有40%的把握认为该事件没有发生。”在其他情况下,一个人是用言词形式表现其含糊其辞的,他使用诸如此类的陈述:“我相当确信事件E发生了”,或者是:“E很不可能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把这些概率性的非正面回答解释为这表示的是证人对其可信性进行的自行评估。我们是否会相信这些评估,取决于我们就该人所了解的其他信息。
表1的第四行列举的是缺失的实物证据或者言词证据。说该证据缺失(missing),意思是说我们本期望能够收集到它,但是做不到这一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未能获得所期待的证据,这一点也能具有推论力,这取决于它为什么缺失的各种原因。就像我们都听说过的,缺失的证据并不是消极证据;证据的缺失并不同于关于缺失的证据(absence of evidence is not the same as evidence of absence)。首先,看一下我们期望得到的但是缺失的实物证据。也许你是在错误的地点搜寻它;它可能被遗失了或者被毁灭了;或者它根本就不存在(你的期待是不正确的)。但是另一个解释是,某个人扣住了该证据,让你得不到。如果在你提出证据要求的时候,某人拒绝提供该实物证据,你就有权进行不利的推论,即提供该证据将不利于拒绝提供该证据的人的最佳利益。在我们英美法律制度中,允许进行这种不利推论。
拒绝作证与上面所说的完全多义不是一回事。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一个人具有适格性,在问他事件E是否发生了的时候,他既不说他不记得了,也不说他不知道事件E是否发生了。他什么都不说。在法律中,我们的法律制度赋予了被告人拒绝作证的特免权,不能从其拒绝作证来进行不利推论。该同样的特权是否也赋予了不是被告人的证人,在这一点上还存在争议。在其他背景下,我们似乎可以自然地认为拒绝告诉你某个事件E是否发生了的人这么做事出有因。关于这些原因是什么的推论,可能具有推论价值。
图1的最后一行包含的是约翰·洛克所说的“近乎确定” [7]的证据种类。在某些情况下,你从不需要证明关于某些事件的信息是可信的。我们把这叫做接受的事实(accepted facts)。你不需要计算伦敦和丹佛的人数,来证明伦敦的人口比丹佛的多。你也不需要到中东区旅行来证明伊朗和伊拉克有着共同的边界。你也不需要证明海洛因是毒品,砒霜是有毒物质。潮汐表、天体图都是这种权威性记录的例子,元素周期表、物理常数表和数学公式也是如此。你惟一需要做的事情是去证明在你在推论中使用上述材料时,从参考的图表中使用了正确的信息。
就图1各行中所列的各种证据形式进行最后一点评论是必要的。它们会以各种混合的形式发生,这会给可信性评估造成某些很大的困难。前面我举了一个例子,即在传闻证据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混合。但是在许多其他情况下,我们会遭遇由各种形式的证据组成链条。例如,历史学家肯定会遭遇各种实物文件链条或者踪迹,能够引导他们回溯到某些历史上令人感兴趣的人的言词陈述。你的护照提供了另一个关于文件踪迹的例子,据此可以回溯到出生证明,上面记载了你出生的时间和地点,帮助你来到这个世上的产科医生或者其他人可以证明这一点。
现在看一下图1中的三列,其涉及的术语通常与非常普通的相关性关系有关联。就像我所指出的,这些术语之所以出现,是为了回答我们的问题:该证据与我所要证明或者证伪的事项有什么关系?我所进行的第一个区分,是直接相关的证据与间接相关的证据。这种区分是必要的,因为我们拥有证据和关于该证据的证据。如果你能够将证据与你正在考虑的假设以一种说得通的推理链条联系在一起,则该证据就是直接相关的。即使你不能建立这种联系,如果它与直接相关证据的力度或者弱点有关,则该证据仍然具有相关性,但是仅仅是间接性的。人们通常把这种证据叫做附属证据(ancillaryevidence),因为它是关于其他证据的证据。威格莫尔像其他卓越的证据学者一样,理解直接相关证据与附属证据的区别。就像瑞典法学家埃克罗夫(Per Olof Ekelof)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所说的‘证据’,严格地说是附带着附属事实的证据事实。” [8]因此,我们可以把附属证据叫做辅助证据(auxiliary evi-dence)或者元证据(meta-evidence),因为这是关于其他证据的证据。
我列出了两种形式的直接相关证据:直接证据和情况证据(direct and circumstantial evidence)。如果直接证据具有可信性,则被认为经过一个推论环节就可以到达该证据所揭示的事项。换言之,可信的直接证据在证据所揭示的事项问题上是结论性的。情况证据相反,在某些事项上总是非结论性的,即使它具有完美的可靠性。我在图1中保留了直接证据和情况证据的区别,或许你偶尔会看到这两个术语在被使用。然而,我们最近关于证据的著作中,我们已经抛弃了这种区分。 [9]根本的理由在于,一个推理阶段常常可以分解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揭示了一个怀疑来源。例如,直接证据一词常常与“目击证人证言”联系在一起。这里有一个人宣称她看到了事件E的发生。按照直接证据的定义,如果该人是可信的,事情就解决了,事件E发生了。问题在于我们可以把其证言与事件E是否发生了之间的链条分解为进一步的环节,来说明与其诚实性、客观性和观察的灵敏性有关的怀疑。
总之,图1列举了十五类反复出现的证据形式。如果我们抛弃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则这个数字会减少为十。在任何背景或者情况下,都可能存在这些形式的证据的混合,就像我所说明的那样。我所举的例子涉及这样的情况,即我们所拥有的言词证据,是包含在实物证据中的。
2.证据的组合
我在我的证据分类问题上更进了一步,即考虑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据的各种一般的、反复出现的组合。在另外一本著作中,我曾用图表对这些组合进行了表述,对此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讨论。 [10]以下是对这些组合的简短描述。这些组合涉及证据和谐一致、不和谐以及冗余的模式。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据可以以两种基本方式和谐一致。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无论是什么样的人)报告或者揭示了同一事件的情况下,其证据是佐证性的。例如,两个证人和一幅照片,都告诉我们事件E发生了。但是和谐一致的证据也能够以以下方式会聚(convergent)。我们的证据来自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他们的证据是关于不同事件的。所有这些证据都支持同一个结论。例如,我们有关于事件E和F的证据,我们认为这两个事件都支持我们的命题或者假设H。证据组合将揭示许多有趣和重要的奥妙或者复杂之处,如果它们得到了认可,则可以对此加以利用。与会聚性证据有关的一个很重要的奥妙之处,就是其可能的协同作用(synergism):与被单独或者分开考虑相比,两个或者更多的会聚性证据被一起考虑时会增加其推论力。例如,我们继续认为关于事件E和F的证据———如果可信的话———中的每个都将支持H,但是我们还认为,与我们没有注意到对它们一起进行考虑时的协同效果的情况相比,对它们一起考虑时它们的互相作用将会在更大程度上支持H。
未能认识到会聚性证据的协同性,在推论问题上是危险的,就像我们在2001年9月11日纽约城和华盛顿特区恐怖袭击所看到的那样。我们的FBI和CIA每家都有证据说明要有迫在眉睫的恐怖活动,但是这样的证据从没有被一起考虑过。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因为立法限制这两个机构共享信息。如果信息能够为这两个机构所共享,至少以飞机为武器对纽约世贸中心的袭击可以被预测到,甚至可能避免。在信息得不到共享的情况下,证据的协同就不能为人们所认识和利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据也会不和谐。这是以两种基本方式发生的,这两种方式常常被混淆。如果报告说存在两个不可能一起发生的相互排斥的事件,则这些证据就是矛盾性的。在一个最简单的案件中,一个人告诉我们事件E发生了(这是图1所说的关于事件E的积极证据)。但是另外一个人告诉我们事件E并没有发生(这是关于E的消极证据)。一个矛盾并不必然涉及关于二元事件(例如E和not-E)的证据。例如,一个人告诉我们奥萨马·本·拉登(Osama Bin Laden)在2003年3月4日那天在阿富汗的喀布尔,但是另一个人告诉我们当时他在巴基斯坦的卡拉奇。奥萨马不能同时在这两个地方。然而,喀布尔和卡拉奇显然并没有穷尽奥萨马当时可能在的所有地方。
但是另一种形式的不和谐证据在性质上是发散性的(divergent)。我们有关于两个事件的证据,这两个事件能够一起发生,但是仅仅会将我们引向不同的推论方向。矛盾则总是涉及不能同时发生的事件。有人曾让我来分析从5万多个做过心脏手术的病人那里获得的证据。许多这样的病人活了,但是也有一些死了。从那些存活和死去的人那里收集到的众多指征中的两个是:(1)手术时病人的年龄;(2)病人以前做过的心脏手术的次数。就像你所预想的那样,在这种手术中,病人越年轻,其存活的几率就越大。但是先前心脏手术的存在,减少了该病人在下次这种手术中的生存率。现在,来了一个年轻病人。他刚刚十二岁。这似乎有利于他在这次手术中的生存。但是我们还注意到他在几年前曾接受过心脏手术。这似乎不致持他能够在预期的新造手术后存活下来。请注意,这两个事件可以同时发生。它们在其推论含义上是存在分歧的,但是并不是相互排除的事件。
对证据矛盾的解决取决于可信性问题。由于矛盾证据所表述的事件不可能一起发生,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人肯定是不诚实的、不客观的或者犯有错误。但是解决证据的发散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可信性问题出现了,但是还有其他事情要考虑。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说我们对证据在告诉我们什么缺乏理解,我们作出的证据发散了说法可能是错误的。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能够通过考虑所报告事件的同时发生性,来解决证据的发散问题。我们在这里不会遇到逻辑难题,因为这种证据所报告的事件可以同时发生,就像我在心脏手术的例子中所说明的那样。我们可能有这样的病人,他既年轻但是又曾经做过这种手术。当我们审视这两个事件的同时发生时,我们发现先前的心脏手术实际上吞噬了患者的年龄因素。这样,发散就消除了。我们在开始之所以说年龄和先前的手术是发散性的,是因为我们独立或者孤立地看待了这些诊断指征。
最后,两个或者更多的证据可以以两种基本方式而在推论上是冗余的。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证据的推论力可能会因为对其他证据的考虑而降低。第一种冗余模式在性质上是佐证性的。当我们从不同的人那里听到同一事件时(就像上面提到的关于和谐证据的佐证性案件那样),对同一事件的连续描述通常对我们没有什么意义。所有这些都取决于我们的信息来源关于此事件的可信性。如果我们认为我们关于该事件的第一个证人是完全可信的,那么关于同一事件的其他描述都是完全多余的,不会增加推论力,因为它们告诉我们的,是我们已经相信的事情。对该事件的第二个描述的生命力取决于我们发现第一个人不可信。对该事件的第三个描述的生命力取决于我们发现第二个人不可信,如此等等。
但是还有一种冗余模式,这涉及关于不同事件的证据。我把这种模式叫做重复性冗余(cumulativeredundance)。我选择了法律领域所使用的“重复性”一词来表示没有增加新内容的证据。假设P报告说事件E发生了,Q报告所事件F发生了。我们认为如果事件E发生了,这将减少知道了F发生后的证明力。这里有一个例子,来自于杰伊·卡丹(Jay Kadane)和我就尼古拉·萨科(Nicola Sacco)和巴特雷摩·范塞蒂(Bartolomeo Vanzetti)案这一美国著名案件 [11]中的证据进行的分析。简单地说,萨科和范塞蒂因为在1920年在马萨诸塞州的南布伦特里(South Braintree)的抢劫中杀掉了工资款警卫而受审、被定罪并被处决。直到今天,就他们是否实施了该犯罪仍存在争议。他们是无政府主义者,对此他们坦率地承认了。人们一直在说,萨科和范塞蒂被定罪和处死,是因为他们的无政府主义信仰,而不是因为他们犯有被指控的罪行。
检控方提出了两个证人,媒体把他们叫做“明星”证人。第一个是名叫刘易斯·佩尔瑟(LewisPelser)的男性;第二个是名叫刘易斯·韦德(Lewis Wade)的男性。佩尔瑟作证说,在犯罪发生时他看到萨科在犯罪现场。公诉人期待着韦德说在犯罪发生时他也看到萨科在犯罪现场,来佐证佩尔瑟的证言。但是韦德没有这么作证;他仅仅说在犯罪发生时他看到一个像萨科的人在犯罪现场。这样,佩尔瑟和韦德报告的是不同的事件。萨科在那里和长得像萨科的某人在那里不是同一事件。对这两个证人的证言进行的任何分析中,可信性都发挥着同样关键的作用,就像佐证性冗余一样。如果我们认为佩尔瑟完全可信,那么韦德的证言就什么也没有告诉我们,因为如果萨科确实在犯罪发生的时候在现场,那么看起来像萨科的人当然在那里。但是对于推理的效果来说,韦德的证言使我们认为佩尔瑟的证言不可信。有许多证据被提出来破坏佩尔瑟的可信性,也有一些证据被提出来破坏韦德的可信性。不幸的是,这种不利的证据对于十二个陪审员没有什么影响,他们投票判定萨科和范塞蒂有罪。
3.关于“无关内容”
我现在完成了对反复出现的证据形式及其组合如何进行分类的描述。我之所以要对此进行详细论述,是出于两个原因:第一个涉及庞加莱和卡尔纳普对科学中的分类的关注。如果我们不能以一种有意义的方式对证据进行分类,证据科学就不可能存在。我知道对证据进行分类的方法有很多。我将在第四.(三).1部分对证据形式及其组合的分类加以运用。
我就证据分类问题进行详细论述的第二个原因,是因为在谈到我所提出的证据分类时,使用了“无关内容”这一术语。 [12]我的主张是,我所描述的证据的形式及其组合,是我所知的任何背景和学科中可以观察到的、反复出现的,无论证据的内容如何。我的分类做法所做的,就是说明正在考虑的证据是什么种类的。它并没有说特定背景或者情形下的证据的特定性质、运用及其发现如何。这些不是无关内容的事项。不幸的是,我对术语“无关内容”的使用,已经被以各种我从不曾意图的方式运用了。一些人认为我的著作是无关内容的“证据理论”,甚至是无关内容的“盖然性推理理论”。 [13]这样的理论,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都存在内容问题,涉及的不仅仅是要考虑手头上有什么种类的证据。
我将用两个例子来结束我关于无关内容的证据分类的叙述,我希望就此能够说明庞加莱所说的,即“事实在表面上是分离的,但是被某些自然而隐秘的关系连接在一起”。第一个是实物证据。你将会发现凯奇斯基博士在其对过去的剧场肖像的研究中遇到的证据与在谋杀审判中遇到的弹道证据存在较大的实质性差别。如果你看看我所引述的其著作 [14]的第240页的图板3,你将看到三个代表江湖骗子的人像正在一种叫做“高架舞台”的临时舞台上进行表演。这三个人像都身着凯奇斯基博士感兴趣的剧院服饰。这些人像都来自于据说是由一个叫做M·A·浦西比(M.A.Pribil)的人在1587年到1594年间编纂的相册。
现在我们再看看对萨科和范塞蒂的谋杀审判。 [15]一个名叫乔治·马格拉斯(George Magrath)的法医作证说,他从亚里山铎·布莱德利(Alessandro Berardelli)———萨科被指控射杀的工资款警卫———的尸体上取出了四颗弹头。马格拉斯医生说他用罗马数字在每个弹头的底部作了标记。他作证说标记有“III”的弹头是杀死布莱德利的弹头。弹头III被标示为物证18而呈现在审判中。该弹头被检控方作为杀死布莱德利的弹头而提出。接着检控方提出了专家证人,该这个人说弹头III是从32毫米口径的柯尔特式自动手枪中射出的。萨科在被捕的时候持有这把枪。但是弹头III———物证18———从没有同时和其他三个弹头同时展示。如果这么做了,陪审员和辩护方可能就会注意到这三个其他弹头是不能从射出弹头III的同一武器中射出的。其他证人都作证说射杀布莱德利的人在反复射击时,使用的是同一武器。
在这两种情形下,我们都有实物:一幅画和一个弹头。它们之间的“自然而隐秘的关系”是什么?这种关系来自于它们都存在的同样的可信性问题。第一个是凯奇斯基博士对其图版3中的人物的真实性的担心。这真的是M·A·浦西比在1587年到1594年间汇编甚至描绘的吗?这幅画能够多么准确地描绘江湖骗子的服饰?M·A·浦西比是不是实际出席了江湖骗子的表演,并且在该表演中演员都身着画像中所描绘的服饰?浦西比作为艺术家,技艺如何?不幸的是,在对萨科和范塞蒂的审判中,对弹头III的真实性却没有她这样的执著关注。没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在审判时出示的物证18是不是就是马格拉斯医生从布莱德利的尸体中取出的弹头III?无论是检控方还是辩护方都被允许用萨科的柯尔特式自动手枪来进行枪弹试验。人们充分探讨的一种非常明显的可能性是,检控方用一枚使用萨科的武器进行试验而形成的弹头,代替了从警卫的尸体中取出的真正的弹头III。总之,作为物证18而展示的弹头III可能不是真的。对于物证18所可能经过的保管链条的记录的准确性、可靠性,辩护方表达了担心。在这个保管链条中有许多缺失或者薄弱之处,许多该案的论者都认识到了这一点。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它们对审理该案的陪审员没有产生什么影响。
我的言词证据的例子来自两种全异的情形:心理分析约谈和恐怖分子调查。在心理分析活动中,患者自然会就其困难和经历提供言词描述。在对恐怖事件进行调查时,所依赖的是人际情报(HUMINT[human intelligence]),其形式常常是某人就其所看或者所听作出的报告。在这两种人们做出言词证据的情况下,其“自然而隐秘的关系”是什么?答案是,在这两种情况下,关注的都是提供证言的人的适格性和可信性。就像我在讨论图1中的言词证据时所指出的,适格性特点既涉及对所报告的信息的获悉,也涉及对此的理解。可信性特点涉及到提供证言的人的诚实性、客观性和观察的灵敏性或者准确性。
在心理分析领域,一个关注点是患者报告其遇到的困难和经历时的可信性。 [16]受到特别关注的是患者报告的诚实性和叙述过去事件时记忆的作用。在第4.2节我将说明在我们考虑一个人在其就过去事件形成信念时的客观性时,与记忆有关的因素将会发生作用。不幸的是,在情报分析领域,一个人的适格性和可信性常被混淆在一起。我看到许多描述说我们可以相信某个人,因为他/她对于报告的事件有很好的了解。不幸的是,这是一个适格性问题而不是可信性问题。一个人可以了解整个世界而不诚实、不客观或者就其报告的事项犯下了错误。不幸的是,在言词证据的例子中存在的“隐秘关系”,并没有在每个依赖于来自人的证言的情形下为人们所同样认识到。为什么一个专门的证据科学对于许多背景下的人们都会有用,这仅仅是一个原因。我在第五部分将再次探讨这一问题。
(二)证据属性研究
我刚刚说明如何可以以我认为有益的方式,对反复出现的证据形式及其组合进行分类,无论证据的内容如何。但是对证据研究而言,与仅仅识别出我们在某种情况下遇到的证据的类型相比,有更多的事情需要去做。证据具有几个重要的推论属性,我有的时候把这叫做“资质”(credentials)。我现在将要讨论这些属性。它们是:相关性、可信性和推论(或者证明)力。可能还能找到第四个特点:完整性或者充分性(completeness or sufficiency),但是我将在讨论推论力的时候把这一属性包括进来,理由是人们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观点,取决于证据的完整程度。
在本节中,我的目标是继续说明证据研究涉及卡尔纳普认为与科学联系在一起的三个主要概念:分类、比较和定量。 [17]在前面的一节,我论述了证据分类问题,仅就证据比较的必要性举了几个例子。但是在下面的讨论中,我将就证据比较提供更多的例子,在讨论证据的推论力或者力度时,将讨论定量概念问题。我注意到证据的这些性质或者资质立即引起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取决于证据的内容以及对证据加以运用的特定背景或者情形。总之,这些资质并不是“无关内容的”。主要的原因是证据从来不会带着这些资质来到我们面前。它们必须通过可以理解的论证来加以证明,而这些论证取决于证据的主旨或者内容,以及在特定的背景或者情形中,在有关以证据为基础的推论中,其与争议的命题或者假设的联系的性质。
最后,我注意到在所有的科学以及许多其他背景中,理论是非常丰富的。事实上,汇编一本超过五千种在各种学科中发生的理论的书也是做得到的。 [18]在研究证据时,我们还会遇到关于证据的相关性、可信性和证明力的理论。在科学中,我们通常认为理论是可以通过各种经验方法来加以验证的。但是我们在证据科学中遇到的理论,与许多其他领域的理论一样,需要用我在下面所描述的其他方法来加以验证。
1.证据的相关性
在最基本的水平上,相关性回答的是这样的问题:那会怎么样?你收到了一项信息或者数据,要问一下该信息是不是与你有意义的某事有关。查尔斯·达尔文(Charles Darwin)曾经说过,任何评论如果要有所效用的话,必须支持或者反对某个观点。 [19]除了证据之外,我们就其他事项也使用相关性这一术语。我们常常说到相关的假设、假定、观点、变量等等。相关性一词的常见同义词包括:pertinent、ap-plicable、germane、apposite、connected、related以及linked。因此,按照达尔文的说法,我们可以说一项信息或者数据只有在其与某个要通过论证来加以证明的争议事项有关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证据。但是,为支持某些证据的相关性而进行的论证,常常是包含许多环节的复杂推理链条。这样的论证既是想象推理过程的结果,也是批判性推理过程的结果。我们首先必须想象一下相关性推理链条中的环节会是什么。在一些情况下我们可以咨询他人来告诉我们在特定情况下这些环节应当是什么。接着,我们必须对我们的推理链条进行批判性分析,以确定其是否包含有任何离析或者前后矛盾。我们所希望的是避免逻辑学家所说的相干性谬误(fallacy of relevance),在这种情况下,论证的前提是不能证明其结论的。
就像我在讨论图1时所指出的那样,必须就直接相关的证据和间接相关的(附属[ancillary])证据进行区分。这里我介绍几个从威格莫尔那里借用的词。 [20]他使用了拉丁语待证事项(probandum[需要证明的事项])来区分根据证据进行的论证所包含的阶段。他区分了几个层次的待证事项。需要证明或者证伪的主要命题或者假设可以被叫做最终待证事项(ultimate probandum)。为了支持这种最终待证事项,几个主要的论证路线也必须要得以建立;这些可以叫做次最终待证事项(penultimate probanda)。威格莫尔把用来将直接相关的证据与次最终待证事项连接起来的下一层次的待证事项,叫做中间待证事项(interim probanda)。这样,按照这种观点,直接相关事项就是可以通过中间待证事实链条与某些次最终待证事项连接起来的证据。按照这种观点,我们可以说这些次最终待证事项为确定证据的相关性提供了试金石。
现在,粘合或者未能粘合我们的相关性论证的“胶水”包括归纳———归纳准许从一个待证事项向另一个待证事项进行推理———以及支持或者破坏一个归纳在特定案件中的适用性的附属证据。这样,一个归纳的适用取决于附属证据的质量和完整性。我注意到,图尔敏在讨论根据证据进行的论证的构成成分时,使用了术语保证或者准许(warrant or license)而不是术语归纳(generalization);他使用了支撑证据(backing evidence)这一术语,而不是附属证据(ancillary evidence)这一术语。 [21]我将说明术语假设(assumption)是如何比术语归纳更为常用的。
归纳、保证或者假设都是证明证据相关性的必要成分。在任何涉及相关性的论证中,特别是有着许多环节或者推论步骤的论证,对归纳常常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表述,但是它常常潜伏在背景中。虽然它们在所有根据证据进行的论证中都是必需的,但是它们也带有某些显著的危险。此外,许多种类的归纳被等同于其所具有的各种推论危险。 [22]归纳及其证据支撑总是有着具体内容和背景的。在一事、一时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在其他背景下或者其他时间则可能是不相关的。
在我探讨各种关于相关性的理论之前,我必须简要地提到以大宗证据为根据进行的复杂推论中存在的两个基本的论证结构形式。这些结构现在有个名字,它们叫做推论网络。据我所知,第一个对复杂推理网络进行系统研究的是威格莫尔。 [23]威格莫尔的基本目标是形成一个解析和合成方法,以使得大宗证据能为人理解,从而能够有理有据、具有说服力地得出结论。威格莫尔方法中的解析部分,是就推论网络中所涉及的所有待证事项、证据和重要的归纳,制定一个索引,他把这叫做关键清单(keylist)。接着,通过其证据图(evidence charts)完成合成任务,来说明所有这些关键清单中的事项是如何连接在一起的。
下面的图2A是威格莫尔的证据图示例。威格莫尔的论证结构在性质上是等级性的,从证据到最终待证事项要经过归纳推论过程。在这样的论证结构中,中间待证事项代表的是怀疑来源,它可能横亘于证据和次最终待证事项之间。因此,威格莫尔证据图中的推论网络有着推理路线,通过箭头来表明是如何从证据到最终待证事项的。这样,在这样的图表中,箭头或者环节表示的是证据与次最终待证事项形成相关性的路径。威格莫尔对推论网络的基本使用。就是在从显现出来的大宗证据中得出结论的活动中,用图表来表示论证的阶段。
从单个证据出发来构建支持相关性的论证常常很困难。但是根据威格莫尔推论网络,从整个大宗证据构建相关性论证可能存在令人震惊的困难。我是从亲身经验知道这一点的。杰伊·卡丹和我根据萨科与范塞蒂案件 [24]中的395项审判中和审判后证据,构建了一个推理网络。我们的网络被分为了28个部分,每个都与审判中产生的一个争议有关。我还邀请你来审视一个类似的复杂论证结构。这存在于马克·盖勒(Mark Geller) [25]和特伦斯·安德森 [26]的著作中。他们在此就苏美尔语言灭绝时间的推论进行了分析。这说明这种论证构建方法并不存在学科界限问题。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推论网络都具有威格莫尔网络那样的层级结构。图2B中的网络有着不同的结构。在另一本著作中,我把这种网络叫做过程模式(process models),在这种模式中,目标是分析包含有变量的复杂过程。这些变量被认为与该过程有关,并以某种方式连接在一起。 [27]连接这些变量的箭头表示的是争议的主题(the subject of controversy)。在各种描述中它们被认为是在表示偶然的联系、相关性联系或者概率相关性(probabilistic dependencies)。我在另一本著作中对这些各种解释作了概括。 [28]对这种过程模式进行分析,要观察各种证据模式是如何影响该网络中的任何变量的概率
就像我前面所指出的,当我们审视我们从证据开始进行的论证的结构时,数学进入了我们对证据的研究。关于图表的数学理论形成了我们产生的论证结构的基础。图2所说明的两种论证结构模式有着不同的结构外观,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之处。它们都是所谓的有向无环图(directed acyclic graphs[DAGs])。有向这一术语意思是说存在推论路线来说明结构中的要素(待证事项或者变量)的相关性、概率影响或者可能的偶然影响。这些是由箭头表示的。无环这一术语的意思是你不能沿着引导你的链条或者箭头回到你的出发点。这将是以证据为基础进行的论证最为不幸的特点。设想一个能够将你引回起点的论证。你将处于一个推论环中,你将不能够得出任何结论,或者形成任何有意义的相关性论证。我发现指出以下这一点很有趣,即威格莫尔在1913年进行的论证就具有这种有向无环的特点,而这是在关于图表结构的数学得以发展之前进行的。
我现在探讨关于证据的两个理论。在第一个理论中,相关性不是一个程度问题,但是在第二个理论中相关性是一个程度问题。首先我将讨论法律领域是如何看待相关性的。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通过规则401提供了一个相关性的定义: [29]
“相关证据”是指具有任何以下趋向的证据:与没有该证据相比,该证据使得对确定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的任何事实更可能存在或者更不可能存在。
在咨询委员会对规则401的注释中,就该定义有几个有趣的评论。他们首先指出相关性不是证据的固有属性,而仅仅是证据与本案中可适当证明的事项之间存在的关系。这一关系显然必须通过可以理解的或者逻辑上说得通的把证据与需要证明的事项(用威格莫尔的术语,叫做待证事项)联系在一起的论证来体现。我不禁回忆起了庞加莱的论断,即科学是关于关系的系统。 [30]我们有着不同的反复形式的证据,我们要根据它们与我们要证明或者证伪的事项的关系,把它们整合到一起。有一个现代比喻,经常被用来描述这种情况。这叫做“连线游戏”(connecting the dots)。在后面的第四.(三)部分,我将进一步说明一个观点,即证据科学就是一个关于“连线”的科学。进行连线游戏是我们在进行推论工作时,每个人所面临的任务,无论我们的学科或者立场如何。
咨询委员会对《联邦证据规则》401的注释中探讨的另一个重要事项,涉及该条规则做出的定义的后果。需要注意的是,《联邦证据规则》401并没有说多少“更有可能或者更不可能”的相关证据将使得对于诉讼有重要意义的(或者是关键的)事实能够存在。咨询委员会指出,与“更有可能或者更不可能”相比更为严格的任何要求,都将是不可操作的、不现实的。《联邦证据规则》401所说的根本意思是相关证据必须具有某些证明力或者推论力来改变我们关于这一重要事实的认识。因此,在相关性和证明力或者推论力之间存在直接联系。就像我在第四.(三).3部分所要讨论的那样,我们可以以各种数量方式来就证明力或者推论力来进行分级,但是对相关性进行类似的分级是不可能的。我还注意到理查德·伦珀特是如何看待相关性(就像《联邦证据规则》401的规定那样)和证明力之间的联系的。 [31]他进一步说明了贝叶斯规则中的一个因素是如何说明这种联系的。
确实,就像《联邦证据规则》401所界定的那样,相关性并不是个程度问题。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要求关于另一事项F的证据来证实证据E的相关性。《联邦证据规则》104条(b)项涵盖了这些情形。 [32]《联邦证据规则》104条(预备性问题)(b)项(以事实为条件的相关性)宣称:
当某证据的相关性取决于一定的事实条件的实现时,在引入了足以支持该条件已经实现之认定的证据后,法院应当据此采纳该某证据。
《联邦证据规则》104(b)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在审判时证据是逐一展示的,而不是一堆展示的。对证据E的相关性的辩护,可能不得不等到提出证据F后才能进行。但是这并不是说证据E具有任何特定程度的相关性,即使条件F满足了。
我现在讨论另一个关于相关性概念的一个非常有趣的观点,这是丹·斯佩伯(Dan Sperber)和迪尔德丽·威尔逊(Deirdre Wilson)所提出的。 [33]我注意到至少在这本书出版时,威尔逊是伦敦学院大学的语言学教师。他们在其著作中表达的观点是,相关性的概念对于理解任何形式的人类交流,以及交流中所涉及的各种认知过程而言,是绝对基础性的。我之所以认为这本关于相关性的著作特别有趣,是出于几个原因。首先,卡尔纳普主张了科学中分类、比较和定量概念的重要性, [34]而我不是援用这一主张的惟一的人。在其关于相关性的著作中,斯佩伯和威尔逊向我们表明了在相关性的概念的研究中,同样出现了这三个概念。 [35]我还注意到作者参考了符号学的研究,从其对交流和语言学的兴趣来看,这当然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他们不赞同符号学家所得出的某些结论。 [36]
在斯佩伯和威尔逊看来,相关性是一个程度问题。 [37]我将尽最大努力来把这一思想与我们在为我们的推论中关于证明或者证伪事项的证据相关性进行辩护时所面临的问题联系在一起。首先,作者对其关于相关性的观点中的假设这一关键因素作了如下界定: [38]
用假设一词,我们的意思是个人的关于真实世界(不同于小说、期望或者对代表的代表)的代表的思想。
当我读到这里的时候,对我来说,他们对术语“假设”的使用似乎与我在前面提到的归纳有着密切联系。我曾说过归纳和附属证据构成了将我们的论证粘合或者未能粘合在一起的“胶水”。批评一个论证的明显做法,是审查基本的归纳或者假设及其证据支撑是否说得通。在极端情况下我们将做出无前提推论(non sequitur),在这种推论中,推理链条中的某个命题并不是根据前一个命题得出的。但是一个论证中推理链条的环节的力度将会有所不同,这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我们认为所宣称的归纳或者假设所具有的力度,以及推理链条中的环节的数量。
总之,某些论证似乎比其他的论证更强有力,这仅仅是卡尔纳普的比较概念进入我们关于相关性讨论的一个例子。将某些论证粘合在一起的胶水要比将其他论证粘合在一起的胶水更强。在出现无前提推论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说这是因为使用了错误的胶水。斯佩伯和威尔逊允许假说在力度上有所不同。 [39]作者说我们所做的假设将因我们宣称这些假设的信心的力度而有所不同。他们甚至允许以主观概率的形式表达这样的信心。这是一个最为重要的思想,我在讨论证据的推论力时再回到这个问题上来。同样,所宣称的归纳总是在某种方式上避免对概率作出正面回答,我一会儿将对此予以说明。这使得它们成了归纳性的归纳(inductive generalizations)。
现在,我将要把假设与斯佩伯和威尔逊的相关性程度的观点联系在一起。我首先要指出的是,一个假设或者归纳,作为某个人对真实世界的是如何运转的宣称,总是取决于背景。证明所宣称的假说或者归纳能够存在于其得以宣称的情形的方法之一,就是用适当的附属证据来支撑它。作者在说明相关性是个程度事项时,所作的就是对我们所做的假说/归纳进行他们所说的成本/效益分析,这是根据与假说/归纳有关的效果或者努力来进行的。以下就是他们关于相关性程度及其对假设的效果的依赖性的说法: [40]
相关性:
程度条件1:在一个背景下,只要一个假设在该背景下的背景效果是大的,则该假设具有相关性。
程度条件2:在一个背景下,只要在该背景下需要处理一个假设所需要的努力是小的,则该假设具有相关性。
似乎程度条件1指的是我们支持一个宣称的假设/归纳的力度,我们对此假设/归纳表达了巨大的信心。换言之,我们认为将我们论证中的这一特定步骤粘合在一起的胶水特别强有力。但是程度条件2也要求我们能够轻易地说明我们所拥有的支撑证据是如何支持我们所宣称的假设/归纳的。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能够相当轻松地主张我们适当支撑一个宣称的假设/归纳的程度。
我将用一个例子来结束我的讨论。我希望这将说明我提到的关于相关性的两个观点之间的关系。斯佩伯和威尔逊的观点都没有反对法律领域所表述的相关性观点。《联邦证据规则》401仅仅是说在具有某些力度来改变人们关于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的概率的信念的情况下,证据才具有相关性。我想到的例子来自于我们在分析萨科和范塞蒂案件的证据时所构建的一个论证。在该审判中,一个检控方证人———名叫迈克尔·康诺利(Michael Connolly)的警察———作证说他曾试图让萨科将双手放在其外套下面,但是没有成功。萨科曾承认在他被捕的时候持有自动手枪,但是他明确否认了康诺利在证言中的所述。法官判定警察康诺利的证言具有相关性而采纳了它。法官后来告诉陪审员,康诺利的证言之所以很有力,是因为它表明萨科意识到杀掉了工资款警卫。
但是在审判时,公诉人弗雷德里克·卡兹曼(Frederick Katzman)并没有被要求提出论证来说明康诺利的证据与萨科知道他犯下了被指控的罪行这一论证之间有什么样的相关性。但是在我们对本案的分析中,我要被迫试图构建一个论证,来为康诺利的证言进行辩解。我的论证或者推理链条包括八个环节,我已经说过这是为了说明我在该论证中的每个环节而必须做出的归纳。 [41]这些归纳或者推理都是我关于世界万物如何运转的信念。以下仅仅是我所宣称的三个归纳:
●警察在宣誓后报告的事件通常都已经发生了。
●对实施逮捕的警察意图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武器的人,通常这么做是因为他们意图逃避监禁。
●准备从实施逮捕的警察那里逃脱的人,通常都意识到其犯有罪行。
支撑第一个归纳的证据并不有利于他;康诺利可能就这个故事进行了“添油加醋”。没有证据来支持第二个归纳。有证据与第三个归纳有关,但是用斯佩伯和威尔逊的话来说,它的作用在于减少其效力。萨科说他意识到传播了在当时违法的煽动性文稿。总之,我设法构建一个论证,以便为我认为与亚伯拉罕·林肯曾经描述的“用已经饿死的鸽子的影子熬制”的汤有同样力度的证据进行辩护。斯佩伯和威尔逊进行的分析在说明证据的推论力———对此可以以各种数字方式分级———是如何取决于我们宣称的归纳/假设方面,是有价值的。但是他们并没有告诉我们如何以数字化方式来给证据的相关性分级。《联邦证据规则》也没有告诉我们。一个论证的全面的力度或者辩护力,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归纳/假设,都不能用数字表示出来。
2.论证据的可信性及其来源
假设一个信息是以有形物品或者证言主张形式出现的,问题就是:你能相信该信息所说的吗?在你就该证据的相关性提出“那会怎么样”的问题之前,你可能当然会提出这一问题。无论如何,就像我在讨论图1时所指出的那样,你的关于有形物品的可信性问题与关于人类提供的言词证据的可信性问题是不同的。但是我还想指出的是,我们还会有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混合物,对此我们两种问题都要回答。例如记录有人的证言的实物文件的情形。在第三.(一)部分中,我提到在评估证据的可信性时自然会遇到的认识论问题。现在是我更为详细地探讨这些问题的时候了。在我讨论的时候,我将继续关注就是否存在证据科学而进行的任何讨论所会发生的问题。
我首先需要提到在构建以证据为基础的观点时可信性问题的作用。我们就任何种类的证据的相关性形成观点时,可信性问题总是构成其基础。在图3中,有一个关于推理链条的简单例子。
假设我们就事件E的发生有证据E*。我们必须总是要就关于某事件的证据和证据本身进行区别。因此关于事件E发生了的证据E*,并不同于实际发生的事件E。此刻我们忘掉E*是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假设我们都认为使得我们关于一个待证事项的相关性论证中的各个步骤得以进行的归纳/假设是适当的。这个令人感兴趣的待证事项是:命题或者假设H是不是真的?以下是我们的相关性论证:“E的发生允许了关于F的推论;F允许了关于G的推论;依次,G允许了关于H的推论。我们的允许这种推理链条的归纳是完全适当的非正面回答。我们并不是在主张说E使得F成为必要,F使得G成为必要,或者G使得H成为必要。在这个相关性论证中,我们所拥有的,是三个怀疑来源。
但是这一论证的基础是以推论形式出现的,我们必须做出这种推论,无论事件E的发生是否以证据E*为基础。这仅仅是因为我们拥有了证据E*,但是这并不必然说明E确实发生了。以E*为基础,我们首先必须进行一个推论,使得我们能够推论出事件E确实发生了。这就是图3表示的关于整个论证的与可信性有关的铺垫阶段。因此,有四个怀疑来源横亘在我们的证据E*和我们试图据此证明的命题H之间。这些怀疑来源是图3中的问题所表示的。
我知道没有任何一个科学分支或者任何其他的严肃调查能够忽视与可信性有关的事项。化学家或者物理学家完全关注其仪器告知其的事项的可信性,就像心理学家关注他们搜集的关于人的行为的要素的各种形式的证据的可信性一样。我已经注意到凯奇斯基博士就其在剧场肖像学研究中收集的证据的可信性所付出的小心翼翼。因此,证据科学必须能够就在任何情况下遇到的任何种类的可信性说出有用的事情来。在我关于可信性的论述中,我将使用卡尔纳普的关于科学的全部三个概念。分类、比较和定量。在图1中我已经使用了分类概念,通过与可信性有关的问题对各种形式的证据进行了区别。
在我进一步论述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属性之前,我需要就图3所说明的推理链条进行另外的评论。图3将相关性阶段和与可信性相关的铺垫阶段结合在了一起。一个简单的事实是,我们形成的任何推理链条的相关性或者可信性阶段总是可以被分解,从而揭示另外的怀疑来源。例如,假如一个批评者来了并审查图3所表示的我们的论证的相关性阶段。该批评者说:“我并不相信你能够从你的F中直接推论出G。你在你的论证中需要另外一个阶段,即中间待证事实J,它可以从你的F中推论出来,这将使你更为适当地推论出G。”此外,就像我将在后面所讨论的,这一论证中与可信性有关的铺垫阶段可以被分解来解释对实物证据或者言词证据的属性的具体关注。我们的对这些每个可信性属性的关注,代表的是另外的怀疑来源。在这个时候出现了很有意思的认识论问题。在言词证据情况下,我需要解释我所指出的这三个属性来自何处。我将使用来自认识论的理论来说明言词证据可信性属性。
可信性属性:物证
真实性(Authenticity)。关于实物证据的日常经验表明人们关注的是它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就像我在图1解释实物证据时所指出的那样,我们首先必须考虑的是,该实物证据是不是就是它所代表的实物或者我们所认为的事物。真实性问题常常让我们想起这样的可能性,即别人会以各种方式误导我们。文件可以被伪造,照片可以被篡改,对物品可以以各种方式进行造伪或者不实陈述。就像我在第四.(一).3部分在关于萨科和范塞蒂案件中的弹头III的例子所说明的那样。更为新近的一个例子涉及到一个文件,这并没有给我们的前国务卿科林·鲍威尔(Colin Powell)造成任何尴尬。在联合国的一次会议上,他出示的证据来自于一个文件,该文件被视为是萨达姆·侯赛因同尼日尔的某些人达成的购买核武器原料的协议。后来该文件被证明是件拙劣的伪造品。
问题在于我们常常不需要他人或者其他群体来误导我们,我们很容易自己误导自己。我知道一个多年前发生的例子,这导致根据一个质量很高的情报照片做出了一个不正确的推论。该照片仅仅是贴错了关于拍摄时间的标签。我们认为这是两天前拍摄的,事实上这是两周前拍摄的。你在上周进行的血液测试的结果很严重,吓坏了你和你的医生。你再次进行测试,这样的吓人结果没有再出现。不久后测试单位就你第一次测试的不真实性向你致歉。某个人贴错了测试结果标签,把另一个人的结果给了你。错误发生了,但是你可能并不认为贴错了血样标签的人试图在以任何方式误导你。
除了情报分析、法律和医学领域外,历史学家显然也关注真实性问题。就像利希曼(Lichtman)和法兰西(French)告诉我们的那样,某些伪造品在被仔细地检查之前,多年来一直被认为是真的。 [42]他们提到的例子包括关于《君士坦丁御赐教产谕》和《锡安长老会议纪录原稿》的文件。假的物品包括在明尼苏达州发现的维京人的刻有如尼文字的石头(the Viking rune stones)。作者强调了一个在法律界人·77·Evidence Science Vol.17 No.1 2009所共知的事实,即人们常常需要相当高的技术技巧和高度的专业知识来发现造伪。关于伪造物的证据,以及人造物品或者文件与这一时期的其他物品的类似程度,受到了仔细检验。证据得以传递的保管链条也是如此。在法律领域,大量的精力被花在了证明在法庭上提出的某些物品所经历的保管链条上了。物品所经历的每个阶段,都存在有意或者无意变改或者代换某些原件的机会。令人感到悲哀的是,在1921年萨科和范塞蒂受审和被定罪时,对保管链条的关注还不是那么引人注目。
可靠性(Reliability)。可靠性这个词需要引起特别注意。原因是这一术语常常作为可信性(可信性)的同义词,被用来形容人及其提供的证言。我认为这是一个错误。关于人的言词问题,关键在于我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相信他们所告诉我们的。可信性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对此我现在开始进行解释,并且在探讨言词证据的属性时,我将回到这个问题。
可靠的过程是可靠的、重复性的或者前后一致的。例如在工程学中,可靠性关注的是某些系统在未来的特定时间内继续运作的概率。在行为科学中,某些标准的可靠性关注的是在连续情形中其产生相同或者近乎相同的结果的可能性。就像我们所知道的,有着各种统计指数表明,我们在对同一过程的反复抽样中,可以期待某些结果。
实物证据的可靠性之所以受到关注,一个原因就是我们进行直接观察的许多实物,都是各种设备的产物。这些例子包括照片以及其他雷达、红外线等形成的传感器图像、声音录制品,以及各种设备所记录的物理过程的痕迹。这里的问题涉及到用来制作关于有意义的过程的实物记录的工序或者设备可靠性。这里,一个有意义的事项涉及所称的有关设备的可靠性:如果你进行了另一次判读,得到同一结果的几率如何?另一个有意义的事项涉及设备的保养。例如,在关于指控你超速的审判中,公诉人提出了一个有形记录,这是由执行逮捕的警察的雷达枪所形成的。记录表明你在以时速75英里行驶,而你行驶的M-5公路的限速标志是时速60英里。你否认你超速了。幸运的是,你的律师提出证据证明你被捕的地方的警察所使用的雷达枪缺乏维护。此外,你的律师提出了一个人的证言,该人最近对导致你被逮捕的雷达枪进行了保养。该人作证说该雷达枪已经损坏了,它似乎被摔了好几次。
准确性(Accuracy)。许多实物证据的另一个特点是准确性。形成某种形象的传感设备在灵敏度和分辨能力方面是不同的。我们可能不能完全确保发生抢劫的银行的监控录像中的形象就是某人X。你正在审阅的实物文件可能包含有错误或者遗漏。也许该文件是从别的语言翻译为英语的。你当然会关注该翻译的准确性。各种量表可能包含着错误。我们全都意识到统计数据图表会以各种方式对人形成误导。用来改善微弱区别的一个常用方法,就是把这些小的区别放大。
我最后要谈实物的准确性问题。这一问题涉及你自己的探查和识别能力的准确性。你审查某些实物,认为它揭示了与现在的推论有关的事件E。但是一个同事也许比你拥有更好的探查和识别能力,认为该物品并没有表明事件E的发生。这个例子表明,经常有必要依赖于别人的意见,这些人的经验和技能使得他们能够就你正在查验的实物证据的可信性的所有三个属性提供建议。
适格性和可信性属性:言词证据
我现在要谈到我在证据研究中发现的最为有趣也是最为困难的事项。就像我在第三.(一部分)探讨证据概念的出现时所指出的那样,在17世纪对概率和证据进行最早的研究时就讨论了一个问题。这一问题叫做可信性—证言问题。我还指出,我发现概率学家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更具有娱乐性而不是有用性。主要的原因是我发现这些研究并没有触及提供证据的人的可信性属性。我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了自己对言词证据可信性的研究。我已经形成了这样的认识,即可信性作为言词证据的一个资质,有几个属性。因此,我的问题是:有多少属性影响着证据的推论力。我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把握带到了几个领域,包括法学、认识论、感官心理物理学(sensory psychophysics),以及我们就别人提供的证言所拥有的共同经验。幸运的是,这四个思想领域汇聚在一起,表明言词证据的可信性有三个属性,对此我已经几次提及。这就是诚实性、客观性和观察灵敏性(包括观察的条件)。但是我在法律领域的研究使我确信了人证的另一个特点的重要性,即提供证言的人的适格性。
在我开始描述适格性和可信性的这些属性来自何方之前,我将再次关注这样的问题,即为什么我所提到的这些事项可以被称为是证据科学的必要组成部分。在这个过程中,我将使用卡尔纳普的关于所有科学的比较和定量概念。首先,对证言可信性的属性的研究,允许我们进行几个重要比较。它们允许我们对特定背景下提供证言的人相对可信性进行比较。其次,它们允许我们就证言的可信性与我们得到的可见形式的证据进行比较。我们可能通常认为,实物证据,即我们能够自己进行观察的物品,自然要比我们从他人那里得到的证言更为可信。然而这一认识并不总是能够得到支持,这在我们关于可信性的研究中,变得越来越明显。与各种科学和其他领域的可信性问题进行比较似乎相当重要,对此比较我将要加以说明。
在物理学的大多数领域,人们最依赖的是以观察记录形式出现的实物证据,这些记录是对某些现象进行观察的重复性试验的结果。研究者仔细地解释为什么进行这些观察,以及如何获得的这些观察结果。对这些宣布的结果持怀疑态度的批评者可以在所描述的同样的条件下进行其自己的观察,来令人自己满意,如果他们在意这么做的话。但是在社会和行为科学中,以及各种人文科学领域,人们同样依赖的却是在某些———并不是全部———情况下能够重复的言词证据。我在后面第五部分探讨探讨我们所有人能够从对证据科学的系统研究中所获得的益处时,将回到就从各个领域获得的证据形式进行比较的问题上来。
就做出言词证据的人的可信性的分级而言,有各种量化的方法。就像我将在第四.(二).3部分所说明的那样,在对证据的推论力的数字化评估中,自然会发生对证据可信性的数字化评估。这些可信性评估可以以各种方式与其他数字化评估结合在一起。这些其他数字化评估涉及的是相关性论证的各个环节的力度,这些相关性论证将证言中所报告的事件同待证的某些事项联系在了一起。总之,图3中所表示的推理链条的所有环节的力度可以用概率方式进行数字化表述。这些评估的适当组合能够提供对证据推论力的评估,而这种推论力就是推理链条的基础。就像我将继续强调的那样,我现在的目的仅仅是说明这种对证据推论力的量化评估如何是可能的。是否对此进行了运用,取决于从证据中得出结论的人的兴趣。总之,证据科学事实上确实包括对证据的可信性和证明力进行量化评估的方法。
适格性属性。在第四.(一),在我描述图1中的证据分类时,我已经简要地提及了言词证据来源的适格性的两个属性。在我研究我们的法律制度对言词证据进行评估的方式时,我开始知道证言来源的适格性和可信性是完全不同的性质。我是在《布莱克法律词典》关于适格性的定义的一个注释中,首先看到了这种区别的。该注释说: [43]
适格性不同于可信性。前者是在考虑证人提供的证言之前出现的问题;后者涉及对其说法的信任程度。前者表示的是证人的个人资格;后者表示的是他的诚实性。一个证人可能是适格的,然而他作出的是不可信的证言……适格性由法院决定,可信性由陪审团来决定。
就证人的可信性而言,除了诚实性外,我还将谈到其他的属性。我还注意到,在其他领域,适格性和可信性之间的区别并不总是像法律领域那样为人们所认识到。据我所知,情报分析就是这样一个领域。在新闻报道中,以及在我读到的情报文件中,我看到了不计其数的诸如此类的陈述:“我们能够相信X的所述,因为他有确切的了解。”这是在公然鼓励推论流产。适格性并不必然带来可信性,可信性也不必然意味着适格性。
在过去,具有各种性质的人将被自动判定为不适格。某些宗教团体的成员,当然包括无神论者,被判重罪的人,在一些时候甚至是某些特定种族的成员,以及被告人的配偶,将会被判定不适格。今天,不再有这样的规则,就像《联邦证据规则》601所规定的那样:“每个人都有充任证人的适格性,本规则另有规定者除外。” [44]
但是《联邦证据规则》602要求普通或者外行证人必须对其作证的事项具有“亲身知识”。这是一个重要的规则,在我描述证言的可信性时,我将再次简要提及这个问题。我们将必须弄清楚说证人具有“亲身知识”是什么意思;就此存在很有意思的认识论问题。简要地说,《联邦证据规则》602是说我们必须有证据来说明证人实际上观察了其所要作证的事件,或者获悉了其证言中的信息。尽管这一规则在论及可信性时总是被频繁引述,我总是认为它形成了适格性的最重要的属性。如果证人并没有进行相关的观察或者没有获悉其准备提供的证言中所包含的信息,这肯定与其适格性相悖。
适格性的另一个属性也经常被引述。证人必须具有理解其所观察的事物的精神能力,以便该人能够就其观察提供可以理解的和连贯的描述。因此,我将获悉(access)和理解(understanding)当作言词证据适格性的两个主要属性。但是我注意到这些属性适用于普通证人或者外行证人。但是专家证人将会在法律领域之外的许多背景下出现。他们所提供的意见证据———在讨论图1中的分类问题时,我指出了这一点———涉及《联邦证据规则》702到706所讨论的各种事项。也有一个规则涉及普通证人提供的意见证据问题,这是《联邦证据规则》701。我将在以下讨论可信性问题时,对意见证据有更多阐述。
可信性属性。大约在1970年,我开始参考关于法律证据的著作。第一个让我感兴趣的话题,就是证据学关于可信性与证言问题的说法。接下来的几年,我参考了大量证据法论文,并在我正在从事的概率研究中,发现了大量具有重大价值的有趣信息。我特别感兴趣的是我们英美司法制度中积累了许多个世纪的为弹劾或者支持证人的可信性而形成问题的经验。在第3.1节,我提到对外部证人的可信性的关注,在大约16世纪开始浮现。随着我开始思考提供言词证据的人的可信性的主要属性是什么,研究这些问题对于我来说变得很是重要。稍后我将回到这些问题。
当时我还对信号检测理论(signal detection theory[SDT])领域及其在感知精神物理学中的适用感兴趣。在SDT研究中,测试对象接受了一系列实验,在这些实验中,总是在噪音背景下呈现各种低水平的视觉或者听觉信号。这种研究的一个目标就是确定我们感知系统的绝对阀,即我们能够可靠地检测到的最低水平的信号强度。在这种研究中使用SDT是很有趣的,因为这一理论不是心理学家提出的,这是从电子工程学借用的。 [45]在这样的研究中,测试对象要报告说Y=我听到了(或者我看到了),或者N=我没有听到(看到),仅仅是噪音。SDT关于绝对阀的研究与以前的心理学研究不同的是,有一定百分比的实验将不呈现任何信号,而只有噪音[N]。这样研究者能够确定命中率[h]和假阳性率[f]。
h=P(Y|S+N):在呈现信号的情况下[S],测试对象说他/她听到(看到)信号的概率。
f=P(Y|N):在没有信号只有噪音的情况下[N],测试对象说他/她听到(看到)信号的概率。
关于h和f的方案在接受者操作特征曲线(receiver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curve[ROC])问题上是很具有揭示性的,因为研究者第一次能够将我们的观察敏感度界限与各种其他因素———例如我们的期望和我们的愿望,这些影响着一个人回答Y或者N的意愿———区别开来。在SDT研究上的工作,也对我在言词证据证人可信性上的工作产生了影响,对此我将做出解释。我早期写了几篇论文来探讨这种联系。 [46]
但是当我开始查阅认识论领域关于知识一词的含义是什么的文献时,我最终能够确定和说出证言可信性的主要属性是什么。回想一下我的例子,在该例子中,我们希望知道事件E是否发生了,你说我们应当去问P,她会知道E是否发生了。因此,我们询问了P,她的回答是E*,即E确实发生了。问题是我们如何弄清楚P是否知道E发生了?在认识论上,存在着对对知识的标准分析,这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的《泰阿泰德篇》(Theaetetus)。 [47]按照这一分析,知识是证成为真的信念。就P而言,按照这种分析,在下列条件下我们说P知道事件E发生了:(1)E确实发生了;(2)P相信E发生了这一点得到了证成(也就是说P有关于E发生了的良好证据);(3)P相信其所获得的证据。
这种对知识的标准分析似乎对于我这样的非认识论学者而言,完全说得通。但是,随着我对这一分析的进一步阅读,我就其价值遭遇了很大争议。我开始阅读与对知识的标准描述有关的矛盾问题,这种矛盾常常与葛梯尔(Gettier) [48]和雷德福(Radford) [49]的著作联系在一起。因此我开始了解与该标准分析有关的麻烦是什么。在另一个地方,我记录了自己对于与标准分析的自相矛盾有关的各种例证和反证的反应。 [50]我阅读的越多,我遇到的关于这种矛盾的想象性的但是缺乏信服力的例子就越多。但是我还是开始阅读了哲学家就其对这种想象性的但是缺乏信服力的对话的反应所作的评论。诺齐克(Nozick)说他就知识的反证和越来越复杂的条件变得一筹莫展,最终停止了对文献的阅读。 [51]科恩说对这些矛盾的讨论已经把许多认识论学者引入了“一个由怪诞、揣测和科幻所构成的想象世界”。 [52]
我发现对知识的必要条件的描述没有一个能够免于争论,因此我决定探索标准分析的结果,看看在我对言词证据可信性特点的分析中,它能把我引向何方。但是就这一分析将把我引向何处而言,我还有一个担心。这一标准分析关注的是我们的信息来源P是否“知道”事件E是否发生了。她在其证言E*中告诉我们事件E发生了。那么问题就是:我们是否仅仅因为P告诉我们事件E发生了,从而也“知道”事件E发生了?看看我们在回答这一问题时面临的不确定性。首先,我们自己并不知道E是否发生了;我们并不了解事件E是否发生了的情形。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问P,我们认为她是具有适格性的。此外,我们并不知道P获得的感知证据有多么好。我们也不知道P对其关于E的感知证据的实际相信程度,如果她完全考虑这一感知信息的话。最后,我们并不知道P是否正在根据其所相信的关于事件E的内容进行报告。下面的图4描述了对P关于事件E的知识的标准分析[A],以及这是如何影响我们的不确定性的[B]。这就是可信性的三个属性的起源。
图4A表示的是根据标准分析所罗列的事件顺序。事件E确实发生了,P获得了关于E的良好证据(或者是“非瑕疵证据”,就像一些认识论学家所说的),据此P相信其所获得的证据。但是我们对此一无所知。我们所拥有的全部,是P的证明事件E发生了的证言E*。你应当注意到,图4B表示的推理链条是当我们有言词证据的时候,对图3所表示的可信性铺垫阶段的分解。就像图4B所表示的那样,根据这一来自于标准分析的证言可信性理论,我们对来自于P的证言E*有三个推论;这一推论的每个阶段说明的是证言来源的可信性的一个属性。如何验证这一理论?我提出四个标准,第一个来自于我们都有的关于向我们报告其所观察的事件的人的日常经验。
经验1.人们并不总是相信他们告诉我们的内容。这与该人的诚实性有关。我们不能说这个人是不诚实的,如果该人相信他/她告诉我们的内容的话。在我们的例子中,我们要问的第一个问题是:P是不是像她想我们报告的那样,真的认为E发生了?
经验2.人们并不总是将其信念建立在其感知的证据的基础上。有的时候,我们都知道我们关于某事件是否发生了的信念依据的并不是我们的感知,而是仅仅因为我们要么期待要么希望某些事件发生或者不发生。这是证言来源的客观性问题。一个客观的观察者是一个以证据而不是期望、猜度或者愿望为其信念基础的人。在我们的例子中,我们就我们的来源P要问的下一个问题是:如果P确实相信她向我们报告的内容,她的信念依据的是什么?她确实相信就事件E她的感觉所告诉她的吗?还是她之所以相信E发生了,是因为她期待或者希望它发生?
经验3.我们的感知并不是一贯正确的。我们都会就我们的观察犯错误。有的时候,发生错误的原因在于我们进行观察的条件,或者是我们在进行观察时的生理条件。因此,我把最后一个属性叫做观察的敏感性(包括进行观察的条件)。如果一个人的信念是基于良好的感知证据,这将让我们推论出所报告的事件确实发生了。因此最后的问题是:在进行观察时P的相关感知有多么好?她进行这种观察的条件是什么?
但是我们就P的可信性属性提出的这三个问题,必须通过我们所拥有的与其诚实性、客观性和观察灵敏性有关的附属证据来回答。对于这三个属性,我们应当提出什么样的问题?答案来自于法律领域几个世纪的经验,并且构成了我描述的关于证言可信性理论的第二个标准。在查阅法律领域关于证图4对P关于事件E的知识的标准分析关于证据的五十多篇论文后,我发现了24个问题,这些问题是在不同时期提出的,旨在破坏或者支持证人的可信性。你可以在我的其他著作找到这24个问题的清单。 [53]我发现特别有趣的是,这24个与可信性有关的问题可以被归类对应于三个属性:诚实性、客观性和观察的敏感性(包括观察的条件)。这些问题中的十六个被准确定归类对应于这些属性中的一个;其中的四个可以与这些属性中的两个有关;三个可以与这三个属性中任何一个有关。总之,我还没有发现关于言词证据的与可信性有关的问题的哪一个不能被归类对应于这三个属性中的这个或者那个。
我的第三个标准涉及我前面提到的对普通证人的“亲身知识”要求,这关系到我们的《联邦证据规则》602。《联邦证据规则》在威格莫尔时代并不存在,但是人们一直在关注“亲身知识”是什么意思。威格莫尔充分表达了这一基本问题: [54]
显而易见的是,我们不可能准确地谈到关于证言的原则所要求的证人的“知识”。如果法律将其提供的知识接受为绝对的知识,则在任何事项上将只需要一个证人,因为被宣称的事实就是被证明的事实。当某事物被(裁判庭或者其他裁决者)知道是什么的时候,它就是什么。这将是调查活动的终结。
就像威格莫尔所理解的那样,法院和陪审团从不“知道”证人是否“知道”其所报告的事件确实发生了。威格莫尔把“亲身知识”的要求解释为: [55]
●证人进行了亲身观察,
●证人根据该观察形成了一个推论或者信念,并且
●该推论立足于足够的观察或者感知数据。
我不知道威格莫尔是否曾经读过认识论中的知识分析标准。但是他对亲身知识的解释似乎来自于这种分析,而这种分析构成了我对证言可信性的属性进行分析的基础。
我对知识的标准分析的应用的最后一个标准,来自于SDT。就像我所指出的那样,这一理论允许将观察灵敏性与我叫做客观性因素的因素———例如一个人在形成以观察为基础的信念时的愿望和期望———区别开来单独进行分析。但是SDT研究中的分析很少谈及诚实性问题。原因是在SDT研究中,实验对象没有不诚实的动机来说明他们观察到的是信号还是仅仅是噪音。假阳性超过采样数的情况很少遇到,研究者通常把这种情况解释为实验对象误解了指示或者仅仅是注意力下降了。
我就以上说明的证言可信性的三个属性,还有最后三点评论。第一个是以其他证言为基础的第二手证言涉及图4B表示的三个推理阶段的连锁反应问题。结果是我们要考虑传闻链条中每个人的诚实性、客观性和观察灵敏性问题,对此我在其他地方进行了详细讨论。 [56]就一个人提供的意见证据而言,我也描述了在评估意见证据时我们遇到的证言可信性之外的推论因素。 [57]
最后,如果你想知道我是否将图4B中关于言词证据的推理链条视为是终局性的,我的回答是不。我提到任何推理链条都可以被分解,以揭示其他的怀疑来源。这适用于我构建的推理链条,也适用于他人构建的推理链条。以下是一个例子。假设你审查了图4B中我的推理链条,认为第一个环节涉及人的诚实性问题。你说:“我同意提供证言的人的诚实性取决于该人是否在告诉我们她认为已经发生的事情,但是你在考虑的是什么样的信念,她正在告诉你的时候的她的信念,还是她所说的一个月前她在进行观察时她的信念?人的信念柔软易变。她现在所相信的与其在进行观察时所相信的可能不是一回事。”
为了回答你那完全合理的问题,我说我已经考虑了这种情况,可以轻松地看出一个人在作证时的信念与该人在早先进行观察时的信念的区别。 [58]这些信念为什么在不同的时间有所不同,有很多原因。记忆的流逝是一个原因,但是这样的事实也是一个原因,即许多事件介入了一个人的早期的信念和现在所持有的信念。该人可能仅仅是改变了其关于观察到了什么的信念。与改变了的信念有关的证据形式之一叫做先前不一致陈述。该人是否曾向别人讲述过与现在告诉我们的不同的故事?这就是关于证据性标准的一个例子,这既可能涉及诚实性,也可能涉及客观性,就像我所解释的那样。
[1] Poincaré,J.H.,The Value of Science[1905].In:Gould,S.J.[ed]Henri Poincaré,The Value of Science:Essential Writingsof Henri Poincaré.The Modern Library,NY,2001,p.347.
[2] Carnap,R.,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ed]Gardner,M.Basic Books,NY,1966,p.51.
[3] note 74 at pages 364-365.
[4] e.g.see note 1 at pages 114-120.
[5] Schum,D.Hearsay from a Layperson.14 Cardozo Law Review,Vol 1,1992,p.1-77.79Bloch,M.The Historian′s Craft.Vintage Books,NY.,1953,p.51
[8] 81Ekelof,P.O.,My Thoughts on Evidentiary Value.In:Evidentiary Value:Philosophical,Judicial,and Psychological Aspectsof a Theory.[Eds]Gardenfors,P.,Hansson,B.,Sahlin,N.Gleerups,Lund,Sweden,1983,p.11.
[10] See note 1 at pages 366-449.
[11] Kadane,J.,Schum,D.,A Probabilistic Analysis of the Sacco and Vanzetti Evidence.J.Wiley&Sons,New York,NY,1996.
[12] See note 1 at pages 114-130;note 3 at pages 71-77.
[16] 89E.g.Edelson,M.,Hypothesis and Evidence in Psychoanalysis.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Chicago,IL.1984
[18] Bothamley,J.,Dictionary of Theories:One Stop to more than 5,000 Theories.Visible Ink,Detroit,MI,2002.
[19] As quoted in:Copi,I.M.Introduction to Logic,6th ed.,Macmillan,New York,NY.1982,p.47.
[20] See note 9 at pages 9-22.
[21] See note 40 at pages 97-107. 96Wigmore,J.H.,The Problem of Proof.8 Illinois Law Review,No.2,1913,p.77-103.Also see note 9 at pages 858-919.·71·Evidence Science Vol.17 No.1 2009
[22] E.g.see note 3 at pages 262-288.
[23] Wigmore,J.H.,The Problem of Proof.8 Illinois Law Review,No.2,1913,p.77-103.Also see note 9 at pages 858-919.·
[25] Geller,M.The Last Wedge.In:Twining,W.Hampsher-Monk.I.Evidence and Inference in History and Law:Inter99Anderson,T.,Wigmore Meets the"Last Wedge".In:Twining,W.Hampsher-Monk.I.Evidence and Inference in Historyand Law:Interdisciplinary Dialogues.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Evanston,IL.,2003,p.140-215.disci-plinary Dialogues.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Evanston,IL.,2003,p.122-139.
[26] Anderson,T.,Wigmore Meets the"Last Wedge".In:Twining,W.Hampsher-Monk.I.Evidence and Inference in Historyand Law:Interdisciplinary Dialogues.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Evanston,IL.,2003,p.140-215.disci-plinary Dialogues.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Evanston,IL.,2003,p.122-139.
[27] Schum,D.,Alternative View of Argument Construction from a Mass of Evidence.22 Cardozo Law Review,Nos.5-6,July2001,p.1461-1592.
[28] See note 1 at pages 140-156.图2威格莫尔证据图及进程模式关系
[29]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2005-2006 Edition.Thompson-West.2005,p.28-30.
[30] See note 74 and a,ccompanying discussion.
[32] See note 103 at page 12.
[33] Sperber,D.,Wilson,D.,Relevance:Communication and Cogni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MA.,1986
[35] Note 107 at pages 79-83.
[36] Ibid at pages 6-21..
[37] See note 107 at pages 123-132.111Ibid at page 2.112Ibid at pages 75-83
<,DIV> [40] Ibid at page 125.
[41] See note 1 at pages 86-92.
[42] Lichtman,A.French,V.,Historians and the Living Past;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Historical Study.Harlan Davidson,Inc.Arlington Heights,IL.,1978,p.200-201.
[43] Black′s Law Dictionary,4th ed,West Publishing Co.,St.Paul,MN.,1951,355.
[44] S,,,ee note 103 at pages 73-75. ,
[45] e.g.Swets,J.,Signal Detection and Recognition by Human Observers.John Wiley&Sons,New York,NY,1964.
[46] Schum,D.Du Charme,W.,Comment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mpact and the Reliability of Evidence.Organiza-tional Behavior and Human Performance.Vol 6.,No.2,1971,p.111-131;Schum,D.Sorting Out the Effects of WitnessSensitivity and Response Criterion Placement on the Inferential Value of Testimonial Evidence,See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and Human Performance.Vol 27.1981,p.153-196. 125See note 121 at page 23.
[47] Cohen,L.,The Dialogue of Reason.Clarendon Press,Oxford,1986,19.
[48] Gettier,E.,Is Justified Belief Knowledge?Analysis,Vol.23,1963,p.121-123
[49] Radford,C.,Knowledge-By Examples.Analysis,Vol.27,1966,p.1-11.
[50] Schum,D.,Knowledge,Probability and Credibility.Journal of Behavioral Decision Making.Vol.2,1989,p.39-62.
[51] Nozick,R.,Philosophical Explanations.Bel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Cambridge,MA.,1981,p.169.
[52] See note 121 at page 23.
[53] E.g.see note 1 at page 107;note 3 at page 68;note 78 at page 34. 129See note 78.130See note 1 at pages 447-449.·83·Evidence Science Vol.17 No.1 2009
[54] Wigmore,J.H.,2 Evidence in Trails at Common Law.Little,Brown&Co.Boston,MA.,§650,at page 755,3rd ed.1940.
[55] Ibid at page 762-71.
[57] See note 1 at pages 447-449.
[58] See note 78 at pages 28-3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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