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科学论坛月第五讲:
文件检验学及其实践应用
主讲人:刘建伟
2006年12月18日
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讲师 刘建伟
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 张方 教授
主持人:今天是我们证据科学论坛月的第五讲,今天我们推出的主讲人是我们证据科学研究院的刘建伟老师,刘建伟老师还是我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工程师,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文检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视听技术分委会委员。今天他给大家带来的讲座题目是:“文件检验学及其实践应用”,后面还有一些互动时间,请大家踊跃提问。好,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刘老师开讲。(掌声)
主讲人:大家晚上好!很高兴有这么一个好的机会和大家交流。不知道在座的各位在听讲座以前对文件检验有多少了解?就是说什么是文件检验?我在接触这个专业之前,就认为它是笔迹检验,但实际上它远远不止笔迹检验一个内容,它涵盖的内容还是比较多的,文件检验的核心是什么呢?我认为它的核心是对一份文件物证鉴别真伪,就是鉴(别)伪(造),我把“别”和“造”括起来了,因此就成了“鉴伪”,恰恰是我名字“建伟”的谐音,很巧合,30年我父母就给我起了“建伟”这个与文件检验息息相关的名字。一个小插曲,现在言归正传,今天我主要给大家讲四个问题:
1、笔迹检验
2、印章印文检验
3、变造文件检验
4、文件制成时间检验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文件检验, 文件检验(document examination),简称文检,它是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违法犯罪案件中的文件物证,确定案件与文件事实、与当事人或嫌疑人的关系的一种技术侦查和司法鉴定手段。作为司法鉴定手段,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的民事案件涉及到文件检验,所以文件检验也越来越多地用于民事案件。那么文件检验和文书检验有什么区别呢?其实叫文件检验、抑或文书检验、文书鉴定,这纯属习惯,没有实质性的分歧。无论是“文件”或“文书”,就其原有的概念均不能涵盖我们所研究的对象,与其都要赋于新的内涵,都要重新定义,不如采用已被绝大多数文检专业人员认可并习惯使用的“文件检验”和“文件鉴定”更好。
文件检验学作为一个学科,其研究范围大体涵盖以下内容:
首先是笔迹检验,笔迹检验是文件检验学的一个重要研究内容,在我们司法鉴定实践中,占日常文件检验案件量的60-80%,虽然它是一门传统技术,但可以解决大部分文检案件,那么笔迹检验都研究那些内容呢?常见的有正常笔迹检验、伪装笔迹检验、摹仿笔迹检验、条件变化笔迹检验和字母笔迹检验等。
第二是印章印文检验。它是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另一个重要的内容。随着经济活动的加强,印章印文的真伪,朱墨交叉的时序,印文形成时间的确定的案件越来越多。
第三是印刷文件检验,印刷文件检验主要研究货币、票证、工业印刷品、打印、油印等文件的检验。
第四是污损文件检验,所谓污损文件检验就是对各种损坏的、变造的、模糊不清的文件的检验等。
第五是书写时间检验:就是对形成时间不明或对文件形成时间有争议的文件进行形成时间判断,在目前的鉴定案件中要求进行书写时间鉴定的案子越来越多。
第六是文件材料检验:即所有形成文件应具备的材料,如纸张定性定量检验等
第七是言语识别:言语识别在民事案件中不多,但在刑事侦查中用得较多。它是用来判断言语人社会属性的,如对言语人的年龄、性别、民族类别等进行判断,精神病人、聋哑人的言语识别等
最后是声纹鉴定:它包含在广泛的言语识别范围里,这里不再列了。我们了解了这些概念,对文件检验有了初步认识。现在我就对主要的4个“检验”进行详细讲解。
现在我给大家讲第一个问题---笔迹检验:
首先了解什么是笔迹(Handwriting)?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人特点的文字符号的形象系统。笔迹是个人的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通过书写活动外化成的文字符号的形象系统。笔迹的本质是人的书写习惯和书写技能。
1.1笔迹检验
笔迹检验是文件检验学的一个重要研究内容,它是运用生理学、心理学、语言学、文字学等的一般原理和方法,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确定其是否为同一人笔迹的专门技术。它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①物证笔迹与嫌疑人的笔迹是否同一人笔迹
②一份文件上的几部分笔迹是否同一人笔迹
③多份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同一人的笔迹
1.2笔迹检验的种类
笔迹检验的种类包括 正常笔迹检验、伪装笔迹检验、摹仿笔迹检验、条件变化笔迹检验和字母笔迹检验 ,这些概念都比较好理解,我就不一一解释了。
1.3笔迹检验的作用
笔迹检验主要有以下作用:① 根据笔迹认定作案人,②根据笔迹串并案件,③根据笔迹鉴别文件的真伪,④根据笔迹发现犯罪嫌疑人,⑤根据笔迹确定参与作案的人数
1.4笔迹检验的原理
笔迹鉴别的基本原理是基于两个假设基础上的,一个假设是:没有两个人的笔迹是完全相同的,另一个假设是笔迹的书写习惯是唯一的和个性化的。由于每个人的身体解剖结构不同(如手的大小,手指,腕等的骨骼肌肉人各不同),每个人的摹仿记忆能力不同,每个人的书写技能和肌体配合水平不同从而造成个体的差异性。笔迹的反映性是笔迹检验的物质基础,笔迹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检验的基本条件,笔迹的总体特殊性是笔迹检验的鉴别依据
实际工作中送检人经常提出这样的问题:笔迹鉴定到底是凭仪器还是凭眼睛(经验)?笔迹鉴定是怎样进行的?准确性到底有多大?其实,笔迹鉴定主要就是凭眼睛(即鉴定人的水平及经验),仪器只起辅助观察的作用。笔迹鉴定主要依靠对笔迹特征的判断。凡是与标准写法(印刷体)不一样,或与大多数人写法不一样的都是特征。每个人的笔迹都有大大小小无数特征,其中有些特殊的、不受伪装变化影响的特征是有价值的特征。书写人想通过伪装来掩盖自己的笔迹特征是不可能的,包括文检人员自己想掩盖自己的笔迹特征都是不可能的,这在文检案例中都有案可查。笔迹鉴定的过程是一个发现特征和认识特征的过程,鉴定人员要善于发现笔迹中特殊的、稳定的、不受书写人伪装和条件变化影响的特征,以其鉴定经验准确地判断这些特征的价值,并依据特征的价值、数量进行综合评断得出鉴定结论。特征价值的大小可用该特征在人群中的出现率来具体衡量。比如某个字的特殊搭配,在一千人当中只有一人会出现这种特殊,这个字的特征价值就较高。比如在一份检材笔迹中找到两个千分之一特征、三个百分之一特征,那么在笔迹中同时具备这五个特征的概率为0.001×0.001×0.01×0.01×0.01=1万亿分之一,即理论上全世界只有一人能够写全这五个特征。如果没有价值大的差异,并排除周围相互学仿的可能,这些特征就能定案。这就是笔迹鉴定原理最通俗的表述。
1.5笔迹鉴定与笔迹分析
笔迹鉴定是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确定其是否为同一人笔迹的专门手段。
笔迹分析是通过对书写自己的全面观察和深入研究,做出书写者智力、情感、道德、社会能力等心理特征分析的一项专门技术。它是应用心理学的一种。
据称笔迹分析者通过笔迹的布局、书写速度、书写压力、行间距、字间距、字体大小等特征可以分析出一个人的性格、才智、情感、道德、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可通过笔迹分析出人的理解、表达、观察、分析归纳能力,交往、控制、适应、组织能力等许多方面。笔迹分析作为一门应用学科,在就业指导、人事选拔、心理咨询方面可以发挥作用,这个在以色列、德国专门有机构研究它,但目前在我国发展较弱。有研究表明:行与行之间距离的可以表达出书写人的某些信息,下面是我摘录的一些研究结果:
u 行与行之间,分隔清楚,表示: (A)执笔者做事有分寸,进退有度 (B)其人有组织的能力。 (C)另一方面,亦可表示其人太注重形式。
u 行与行之间,分隔得不清楚,表示: (A)执笔者做事缺乏责任感,但求敷衍了事。 (B)其人的头脑不够清晰,缺乏判断的能力。 (C)做事拖泥带水,毫无办事能力可言。 (D)另一方面,亦可表示其人吝啬成性,属于一毛不拔的“铁公鸡”。
u 如果字行之间极为混乱,则表示其人刻薄寡恩,对人苛刻凌厉。
1.6笔迹鉴定与书法鉴赏的差异
近年来,随着书法作品进入诉讼,有几个案件引发了笔迹鉴定界与书法鉴赏界的交叉、争论。最早是苏童的作品,还有吴冠中的一个作品,两个都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做的鉴定,鉴定结论是案件中涉及的作品是赝品,对此书法界有不同的看法,认为笔迹鉴定咋能做书法鉴赏?这些案子应当由书法鉴赏家去做。我认为二者还是有差别的。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它们的原理不同、方法不同、检验对象不同、法律地位不同。原理不同是由于笔迹鉴定是对检材和书写习惯进行比对,我们可以对任何人的笔迹进行比对,就是说可以对任何人的笔迹进行鉴定,而书法作品不同,它是书法鉴赏家对某人在某段时间内的作品进行归纳,然后采用种属识别的方法加以认定。最主要的一条是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笔迹鉴定的结论是法定的定案证据之一,而书法鉴定的结论是作为专家意见。
1.7笔迹鉴定结论表述形式
笔迹鉴定不同于其它检验技术,鉴定结论的提出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确定性结论的。对于那些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出具明确结论的案件,鉴定结论如何表述,至今国内未达成一致的观点。
1.8美国笔迹鉴定结论表述
v Identification 认定
v Probably wrote 很有可能是
v Indications may have written有迹象表明可能是
v No Identification or Elimination 没有结论
v Indications may not have written有迹象表明可能不是
v Probably did not write 很可能不是
v Elimination 否定
1.9笔迹鉴定结论分级制
笔迹鉴定结论分级制,就是把笔迹检验鉴定结论,按可靠性和准确程度分成若干等级,包括认定同一、倾向认定同一、无意见、倾向否定同一、否定同一五种等级。
认定同一
v 即可疑文件中的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
v 当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特征存在的符合点占优,且符合点价值大,质量高,反映充分,差异点完全能做出客观的解释,即可出具认定同一的结论。
倾向认定同一
v 即可疑文件中的字迹与样本字迹可能是同一人书写。
v 特征符合点大部分反映一致,但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如检材无原件,样本的单一性,样本无法继续收集等,某些差异点不能进一步得到解释,无法做出肯定结论,应出具倾向认定检验意见书。
无结论
v 即无法确定可疑文件中的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v 由于检材与样本之间无可比条件,客观上又无法收集到足够的样本;或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在特征上符合点与差异点数量、价值相当且无法解释,可以出具无结论的意见。
倾向否定同一
即可疑文件中的字迹与样本字迹可能不是同一人书写。
v 差异点反映较明显,由于客观原因某些符合点暂无法得到解释(如签名的鉴定,如果只有案后样本,与检材又有明显区别,在没有收集到正常条件下书写的案前样本时,或印文的检验,如果无法收集原件),只能作倾向否定结论。
否定同一
v 即可疑文件中的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v 当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特征上差异点占优,且特征上存在明显的、本质的差异,数量大、价值高。符合点虽有,但可以解释,为一般共性的符合,应出具否定同一的鉴定结论。
1.10实行笔迹鉴定结论分级制,需要反对两种倾向:
第一,为了显示自己鉴定水平高人一筹,在不具备条件只能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情况下,虽然出具确定性的结论,结果导致鉴定可采率降低;
第二,怕担风险,不敢负责任,能出确定性结论的案件,仍仅提供倾向性意见。虽然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倾向性的意见,甚至不出具任何意见都是允许的。但鉴定人也确实应该实事求是,做到言之有据。凡能出据肯定性结论的,就不要仅提出倾向性意见。
下面讲第二个问题:印章印文检验
首先让我们了解几个概念,印章印文的概念:
印章:亦称图章,是用各种材料制成的,在印面刻有机关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以及附加图案的,用于在文件上盖印作为文件真实性标记的印模。
印文:亦称印章印文,是印面结构的反映形象。
印章主要有公章、专用章、私章三种,
公章:1993年,国务院21号文件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章做出规定了公章的形状及文字排列:正圆形,单位法定名称(字数过多,可用通用简称)自左而右环行或横行排列。并对它们的直径中心图案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专用章:只在某一范围内(某种业务或某种文件)起证明作用的印章。如:“财务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户口专用章”、“收发专用章”,还有钢印。无统一要求:形状、大小不一,有圆、椭圆、方、扁、棱形、三角形等形状。
私章:是指个人所用的名章。规格更是五花八门,有阴文、阳文,各种字体、各种形状,使用各种材料。我们了解了不同印章的种类,下面就介绍一下几种检验方法
2.1朱墨交叉时序的检验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迅速增加。在诉讼过程中,许多文件物证如借据、收条、遗嘱、协议、合同等需要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伪。在我国,正式的文书需加盖印章(包括公章或名章)后方可生效。其形成的正常顺序,应当先写好有关文字内容,经过审核认可后再用印,即先墨后朱。因此,正确判定文件物证中朱墨交叉时序就成为鉴别文件的真实性、确定有无伪造事实的一种手段。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墨汁、墨水、圆珠笔、复写纸等书写色料种类日趋多样化,各种针式、激光、喷墨、热敏等打印机逐渐普及,使得文件物证的朱墨交叉时序的辨别越来越困难。在介绍朱墨交叉时序的检验之前,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他的检验原理:
2.1.1检验原理
印文与常见的蓝色、蓝黑色或黑色书写色料字迹在纸张上形成后,在印文与字迹的相交重叠处即可存在三层:最下层是纸纤维载体,中间层是先形成的色层(书写色料或印迹),最上层是后形成的色层(印迹或书写色料)。由于客观形成三层,人们就可以围绕朱墨的交叉点,正确运用各种物理方法鉴别印迹与书写色料形成的上下层次关系。
2.1.2主要有以下几种检验方法:
n 体式显微镜检验法
n 荧光显微镜检验法
n 生物显微镜检验法
n 文件检验仪检验法
为了准确判定文件物证中朱墨交叉时序的问题,必须针对检材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扬长避短,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印文与字迹形成的先后顺序情况。同时尽量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检验,互为补充,互相印证,使得出的鉴定结论更为科学可靠。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各种精密的仪器和先进的方法不断出现,我们文检工作者必须始终关注科学的前沿,时刻准备将科研的最新成果移植到文件鉴定工作中来,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上面四种方法的特点和使用范围,也是我们工作实践的总结。
首先是体式显微镜检验法:
体式显微镜又称实体显微镜,它的两个目镜被设计成能使人的左右两眼从不同的视角观察物体,从而可看到物体的三维立体图像,富有立体感。体式显微镜检验法是文检界最常用的检验朱墨交叉时序的方法之一。
体式显微镜检验法对各种条件的材料都能起到较好的作用,具有普遍性。对于那些书写压痕比较明显的材料效果尤为显著,比如圆珠笔、钢笔、针式打印机形成的字迹。
荧光显微镜检验法:
荧光显微镜利用被测物体在紫外线或短波可见光(蓝光或绿光)的激发下,可以发出可见荧光的特性,来确定文件物证中的朱墨交叉时序。我们借助于荧光显微镜,通过正确的选择激发光源、照明条件、滤色片,来提高印文与字迹重叠处印迹与书写色料之间的亮度对比,进而区分印文与字迹先后形成的层次特征。
荧光显微镜检验法适用于书写压力比较轻、书写色料为水溶性或印文颜色比较浅淡的材料,如签字笔、喷墨打印机、使用时间较长的复写纸等形成的字迹。但需要注意的是,含碳比较多的黑色书写色料形成的材料在荧光显微镜下较难区分,因为碳可以大量吸收红色印迹所发出的荧光而使不同顺序形成的特征区别不明显。
生物显微镜检验法:
生物显微镜放大倍率较高,最高可达1000倍左右。仪器配备透射光、垂直光装置。在确定朱墨交叉时序的检验中,一方面可利用其高倍率观察印文与字迹笔画交叉处的色料分布的纤维结构,以辨别印文与字迹先后形成的层次特征,另一方面可通过调整其微调,来确定印文与字迹形成的先后关系。
生物显微镜检验法对于一些压力比较轻、覆盖层比较厚的材料。采用此方法通过调整微调,很容易确定出印文与字迹形成上下层次关系。
文件检验仪检验法:
文件检验仪主要用于确定各种添、加、涂、改等变造文件检验,但有时利用其来确定文件物证中的朱墨交叉时序问题,亦能达到满意的效果。在一次偶然的机会我们发现当用合适的短波可见光激发文件物证时,红色印文发出强烈的荧光,而字迹的书写色料本身不发荧光或光色不同。
文件检验仪检验法适用于那些比较薄,纤维结合比较疏散的纸张上形成的材料,这时往往较容易在纸张背面观测到印迹的荧光情况(参见案例图)。此外,它对复印文件中朱墨交叉时序的确定有独到之处,但其只能作为一种辅助鉴定的手段,不能只凭该种方法的检验情况出具鉴定结论。
2.2印文形成时间的确定
国内有关印章印文盖印时间的报导很多,其中有的是根据印文色料发生的历时变化,采用仪器分析等方法判定其形成时间,有的是通过检测印文中油脂的扩散程度推断其形成时间。这里介绍的是根据印章印文的可变性特征,采取宏观和微观的观察比对来判定其盖印时间,即根据印章的阶段性变化在印文上所反映出的历时性特点来确定印章印文的盖印时间。
2.2.1应用印文历时性特征作为检验依据:
印章和其它事物一样也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印章一经启用后将呈现三方面的变化:印章印面结构的变化,印面附着物的变化,印泥(油)种类的变化——主要用于可注印油的原子印章
上述变化反映在该印章不同时间盖印的印文上,展现印章印文的历时变化。其中印章印面结构的变化和印泥(油)种类的变化方面的特征保持较久,可作为划分大的时间段的依据;印面附着物的变化的特征保持时间短,可作为鉴别具体时间的依据。
2.2.2根据印油洇散程度鉴别盖印的时间依据:
根据印油洇散程度鉴别盖印时间,是根据印油边缘油痕向外洇散的距离来测定的。它不需要比对样本,不是测量油痕洇散的绝对值,而是根据印文中的油痕在纸张上的洇散速度由快到慢的原理,推断出印文的形成时间。它操作简便,无需仪器设备,无损检材,且在可检时间范围内检验精度很高。影响纸张上油痕洇散的因素很多,大体上有印油总量、纸张厚度、环境温度和空气湿度。
第三个问题: 变造文件
3.1变造文件的概念
变造文件又称局部伪造文件,是指对原真实文件的部分内容加以改变形成的内容虚假的文件。变造文件的最大的特点就是必须在原真实文件的基础上,采用某种手段对原文件的局部内容加以变造,从而达到篡改原文件所要证明事实的目的。
3.2变造文件的种类
3.2.1擦刮文件
变造者用橡皮、小刀等简单工具机械地去除原文件上的某些内容,必要时再添加所需要的内容,人为地改变原有文件内容的一种局部伪造文件。
3.2.2添改文件
伪造者根据其主观愿望在原真实文件的基础上,通过添写部分内容或改写原文件的局部内容形成的内容虚假的文件。
3.2.3消褪文件
利用化学试剂或光、热等物理手段,使文件上的色料发生化学或物理作用以去除部分文字而形成的一种变造文件。
3.2.4拼补文件
用刀割、刮削或剥离等方法去掉原文件局部,再补贴上所需部分,以改变原文件内容或原貌的一种变造文件。
3.2.5换页文件
保留两页或多页文件中有签名或印章印文的最后一页,另拟前一页或前几页的内容,重新装订而形成的文件。
3.3变造文件的检验
3.3.1擦刮文件检验 主要有可见光检验、荧光检验、显微检验、吸附法检验、压痕检验、系统分析法等。
3.3.2添改文件检验 主要有笔迹检验、荧光检验、红外线检验、紫外线检验、薄层色谱法、拉曼光谱法、系统分析法等。
3.3.3消褪文件检验 主要有光学检验法(紫外线、荧光、侧光)、化学检验法、粉末显示法等。
3.3.4拼补文件检验 主要有可见光检验、显微检验、荧光检验、红外线检验、压痕检验等。
3.3.5换页文件检验 主要根据纸张的特点、装订痕的特点、色痕的特点等进行检验。
3.4、变造文件检验的几点认识
第一点检验鉴定不要仅局限于委托人的鉴定要求,而应紧密结合案情,通盘周密思考,找出鉴定争论的核心所在。通常由于委托人员不了解文检知识,或者出于其他目的,结果使本应委托鉴定解决的一系列问题,没有提出,或者提出的并非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第二点检验鉴定必须全面仔细,善于发现变造文件的蛛丝马迹,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变造文件的最大特点就是必须在原真实文件的基础上,采用某种手段对原文件的局部内容加以改造,从而达到篡改原文件所证明事实的目的。既然是局部伪造文件,就会使文件的整体性遭到破坏,必然会在某一方面漏出破绽,从而暴露出疑点。
第三点要用系统鉴定方法论指导变造文件的检验思路,尽可能采用多种检验方法进行鉴定,以避免因某一种检验方法的局限性而引起的失误。
第四点应仔细斟酌鉴定结论的表述方式,即要实事求是,反映客观所见,又应尽量避免出现“某份检材是伪造的”、“某项行为是违法的”等对事实进行定性的结论性语言。这是因为,鉴定结论的性质仍然是证据,而不是裁判结论。对事实的判定是法官的特权,事实裁判者(即法官)在允许鉴定人做出鉴定结论的同时并没有将事实裁判权转让给鉴定人,他们只是允许鉴定人通过鉴定结论将较难理解的证据转化为较为容易理解的证据罢了。鉴定人的职责只是在于通过利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为法官的推理搭设桥梁。
第四个问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文件制成时间是目前文件检验咨询中一个热门话题,在工作咨询中各种目的的都有,有些是为了解决问题,有些是在探听目前对文件时间的检验到底有没有可靠的手段,进而他如何如何。但目前文件制成时间检验进入一个怪圈,好像任何一个文件物证只有判定了文件的制成时间这个案件才能判下去,其实进行文件时间检验目的无外是为了判断文件的真伪,只要我们检验它是真是假就可以了,具体啥时候制成的并不重要。因此我认为在文件制成时间鉴定上,要扩展鉴定途径和鉴定思路,不能只限于对书写色料进行一些理化检验,那个在国际国内都不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4.1概念
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是对形成时间不明的或对其标称时间有争议的可疑文件进行检验,根据所获得的科学事实,对其实际形成时间所作的鉴别和判断。
4.2文件制成时间鉴定的依据
文件制成时间鉴定的依据是:文件制成条件的客观性和某些文件特征随时间流逝的渐进性。
4.3判断文件制成时间的途径
判断文件制成时间的主要方法有:
系统鉴定法
硫酸盐扩散程度的测定法
被溶解能力测定法
气相色谱法
薄层色谱法
褪色程度测定法
激光拉曼光谱法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显微分光光度法
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一一介绍了,但相对比较成熟的方法是硫酸盐扩散程度的测定法、薄层色谱法、被溶解能力测定法、激光拉曼光谱法。说它成熟并不是它没有局限性,因为判断文件制成相对时间的条件必须有一定的条件,其鉴定的条件必须是书写在同一张纸上的两部分书写色料,而且这两部分的书写色料应该具有相同的配方。
4.4对文件书写时间鉴定的前景的展望
文件书写时间鉴定以后会主要朝着以下方面发展:重视拉曼光谱法的应用,重视显微分光光度计的应用,由俄罗斯文检专家Valery N.Aginsky提出的对书写色料碳氧结合物比率变化的测定来推断文件的书写年代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并提倡各个国家的文检人员加强互相交流。我的讲座完了,谢谢大家!
主持人:下面是互动时间,有什么问题可以向刘老师提问。
问题一:刘老师:文件检验作为一门技术,在我国对文件检验鉴定人资质是如何规定的?
刘建伟老师:在“2.28决定”以前,鉴定人的资质管理比较混乱、很不完善,各个部门自己有自己的规则,没有统一的标准。法院、公安机关的从业人员还有大专院校的老师,都可以做鉴定人,那时候你只要在从事这一行业的单位上班,有单位的工作证和职称证就可以做鉴定人,因为你工作的需要,所以就赋予你鉴定人的权利,法官委托我们做鉴定我们自然有鉴定资格。“2.28决定”以后,司法行政管理的加强,使鉴定人的资质认定相对规范,一般大学本科相关专业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以上五年,或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验型的鉴定人要工作十年以上,司法鉴定是一个专业很强的行业,虽然有了规定,但其他专业转过来的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如医生向法医上转,只要你是医生就可以通过岗前培训考试就可以转为鉴定人,而法医却很难转为医生,实际上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医生和法医鉴定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问题二:刘老师: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复鉴定和多头鉴定现象,我想知道这是鉴定技术造成的还是法律方面造成的呢?
刘建伟老师:这个问题很好,确实存在这种现象,我对其他鉴定不是很了解,我就我们文件检验这个行业,我工作以来共接了2000多个案子,属于要求重复鉴定的案子最多占1%,而结果和上一次鉴定的结果又不一致的案子就更少。我认为重复鉴定现象不像媒体说的那样严重,而是由于某一个案件被多次报道后给人们造成重复鉴定不改不可。但2.28决定以后,重复鉴定的案子确实比以前多了,而且结果可能还不一样,这说明2.28决定并没有抑制重复鉴定问题,我认为重复鉴定发生的原因大概有三个原因:一个是样本材料是否充分、真实,有些鉴定机构接案时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他拿来的检材根本不是案情中的检材,从而造成错误的结果,所以在我们接案时,一定要接法院的委托,因为法院比起其他委托人还是最可靠的,从而避免检材的不真实性,这是造成重复鉴定的主要原因,第二个原因是确实有些机构的鉴定水平有问题,第三个原因是有些鉴定机构受利益驱使故意做成与事实不符的结果,而是偏向于某一当事人的结果,这种情况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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