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更多地是从大局来考虑,可以说感动了双方当事人,唤起了他们对南京这座城市的责任。双方达成了一个协议。就经济利益赔偿的部分,双方都做出了较大让步。由于一审时双方都提出上诉,二审能最终达成和解,的确是很不容易的。”
对于这个本来就没有赢家的官司,和解,也许是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尽管,惟一不能和解的是真相。
□本报记者张悦发自南京上海本报特约撰稿杨洋
一锤无法定音2007年9月3日,宣读完一审判决书上最后一个字,法官王浩长舒一口气,敲下法槌,转身离去。2007年1月4日,66岁的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索赔13.6万余元。
然而案件远未像王浩想的那样一锤定音,因为一审判决的结果———彭宇赔偿徐寿兰4.5万元以及判决书的一些措辞,他的骂名一直延续到第二年的春天。
那些天,辱骂和恐吓的电话潮水一般涌向办公室,相形之下,网络上的谩骂只算是浪花。“那几天我什么事情都干不了,电话也不愿意接了,有的人什么话都不讲,拿起电话就骂人。”他回忆道。
老太太徐寿兰同样饱受困扰。摔伤做了手术后,从膝盖到胯部的神经依旧有问题,血栓还会引起肿胀疼通,即使在这座“火炉”城市的炎夏也要用热水袋捂着。比起病痛更折磨她的是,家里的电话总接到陌生人的语言攻击,儿子潘辉不得不把电话号码换了。
同样深受伤害的当然还有彭宇。9月3日的一审判决过后,彭宇和妻子在江苏和山东交界的一处僻静之地过了几天与世隔绝的生活,最后决定准备好上诉材料后全力以赴面对媒体:“一审太窝囊了。”彭宇的生活也被彻底改变。“今日有老我不敬,他日我老不敬我。不想因为我的案子,以后人们见到老人跌倒都不愿意去扶了。”9月10日,彭宇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让他决定上诉的最重要的理由。
这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及其争议,随着高层关注和激烈的舆论情绪,甚至带到了中共十七大和全国“两会”上———2007年10月,十七大的各省分组讨论中,时任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就以彭宇案为例,介绍了江苏的“大调解”机制。2008年3月“两会”期间,江苏高院院长公丕祥同样被记者追问关于彭宇案的进展,公丕祥的答复是已经通过调解,双方和解撤诉。至于调解内容,他拒绝透露。
2007年9月中旬,彭宇案的所有重要当事人———彭宇和证人陈二春,以及在舆论漩涡中失语良久的徐老太一家和鼓楼区法院都直面南方周末记者,详述案件经过。2008年4月初,南京市中院有关负责人再次向本报独家披露案件调解过程详情。在讲述中,真相仍然显得扑朔迷离。
一个瞬间,两种表述
时间回到2006年的11月20日上午9点20分左右,这一刻发生在两个普通人之间的故事,导致了一场可能永远无法平息的争议。这两个陌生人在南京水西门广场的83路车站相撞了,或者,只能叫作相遇。
其时,徐寿兰老太太离开位于南京市建邺区的侄女家,右手提了个保温瓶,左手挎了个手袋,由南往北走到83路车站,兴许并没有多注意挨在身边一起等车的57岁的陈二春。
很快,南边驶来了两辆83路车,第一辆有些拥挤,第二辆则只有几个人。站在陈二春身边的徐寿兰和三四个人自然地迎上去。他们一起从陈身边走过时,陈的目光正视前方。当他再往南看的时候老太太已经是头朝西面、脚朝南面地趴在地上。
就是这一瞬间,发生的事情却一直是两种表述。
徐寿兰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说,她赶车时被从第一辆83路车下车迎面走来的彭宇一下子撞到胯部,倒地。接着彭宇上来就“东拉西拉要把她拽起来”,而她当时又疼得很,只能用那条好腿撑起来。徐实在走不动,就要求彭宇扶着她走一走,彭宇口里呼着奶奶,要陪她上医院看去。“他还问我有没有医保卡,我说有,他说你要我给五(成)我给五,你要我给九(成)我给九。他那个时候态度挺好的,我当时疼得钻心就没理。”徐说。
但惟一一个证人陈二春表示自己并没有听到这些话。当时他见到老太趴在地上就迎上前和彭宇一人一边架着徐寿兰慢慢走到路旁。徐寿兰不愿坐下,要站着,他们就将就着她。陈说那时他热心地招呼徐寿兰作“老大姐”,先是问了她侄女的手机,等了20分钟没到。徐寿兰才说还有个儿子潘辉在市公安八处工作,他身体不太好,本来不想通知他。
陈二春打手机通知潘来送徐寿兰去医院,后来潘辉手机上的这一通来电记录就成为派出所民警找回陈二春作证的线索。“她那时候还使劲说谢谢你们,还说了句我不会连累你们的。”陈二春和彭宇就在路边一直陪着徐寿兰老人。
将近半小时后,潘辉终于骑着摩托车赶到,一同赶到的还有老太太的侄女。陈二春看到老太太家人都来了,觉得自己该做的事做完了,就悄无声息地走了。
陈二春对记者称,潘辉一来到,就恶声恶气吼着“人呢车子呢”,立刻打110报了警。
彭宇承认自己当时第一个下车要转21路车,下车后只看到一个老太太倒在地上,“没有多想”就对其进行搀扶。在彭宇后来的表述中,这一搀扶是“自己做好事”。
但根据后来呈上法庭的一份笔录照片,他曾经说过自己下车的时候“是老太太先撞了我”。
两人碰撞与否这一关键情节至今没有证人站出来确认过,但出庭证人陈二春坚定地强调自己“亲眼看见”彭宇是走了两三步才把老太太扶起的,“我第一感觉很感动,心想现在的小青年真不错。其他下车的人转身就走了,没人过问。”当时分歧存在却尚未爆发,接下来的一段时间仍然是平静的,平静得甚至有点温情。蹊跷的遗失
彭宇选择留下了,不仅一直陪着徐寿兰家人将她送到医院,还垫付了200元医疗费。
从拍出来的X光片来看,徐寿兰胫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潘辉当即就问了院方康复治疗方式,用医保卡换人造胫骨的话花费是两万多块钱。
徐老太太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中声泪俱下:“我身体一直很好,一辈子没怎么看过病。”但现在其老伴高血压缠身,85岁的老母亲身体又不好,自己伤了以后一点都无法照顾她。
而彭宇说,其间他出去买矿泉水,留给徐老太家人私下空间,回来后情况就变了。徐寿兰拍片出来听说治病需要几万块钱时,一拍大腿说了句:“小伙子就是你撞的。”“他根本是在撒谎,我妈腿都伤成这样了,还怎么拍腿啊。”潘辉说当时徐老太太的侄女和老伴等亲属都在,自己还和彭宇较为愉快地聊了一个多小时。“一般做好事的话,你做好事做到底的前提是家属没来,亲属来了就可以走了,在医院时家属全在,他还不走,跟我聊了一个多小时,我甚至跟他说要是软组织挫伤或者一般骨折我都不会找你的。”潘辉认为彭宇当时就承认了撞人的事实,只不过没想到这么严重罢了。“我跟他说你要私了还是公了,私了一人一半,你出11000元就行了。如果要诉讼的话,因为要保留票据,必须用现金全额支付,这是他自己选择的。”调解未果的彭宇和潘辉一起到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做笔录,还有潘辉的一个朋友随行。“后来彭宇告诉我,在派出所,潘辉在彭宇面前把警官证一亮,把警官一搂,说我们是同行,你们看着办。这难道不是做给彭宇看的吗?”陈二春说。
陈二春说等他赶到派出所时彭宇的笔录已接近尾声。他是一位沈姓警官根据潘辉提供的手机号找到的,在这之前,彭宇和潘辉双方都给陈打了电话让他作证,但是陈当时因为手臂肿胀婉言谢绝了双方请求。最后沈警官劝了他好多个“好事做到底”,他才愿意过来作的证。
而潘辉看到陈二春来到派出所时有意无意说了一句:“唉,你怎么来了。”这让直肠子的陈感到很不舒服:“我是过来协助调查的,他不仅不感谢我还持一种怀疑的态度。而且他神态言语,好像把派出所当作他的家一样。”然而,这个下午的笔录原件从此再也没有下落。当年4月底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彭宇申请调取这几份原始笔录,派出所“以正在装修”为由,无法提供。再次调取时,派出所回应是“找了6次都没找着”,正式宣告笔录遗失。
但,在关键性的第三次庭审中,彭宇的笔录却意外地出现,以手机照片的形式呈上法庭。对于这个电子文档的证明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按照严格司法程序来进行分析:“笔录能比较真实地反映第一时间内当事人的说法,但在实际诉讼中即使是原件也得经审查后,只能作为参考依据使用。”法庭上的交锋
徐寿兰在2007年1月4日聘请律师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事故责任人彭宇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13.6万余元。当年4月底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彭是自己为自己辩护。“那时觉得我一个人不需要找律师找媒体,我心不亏,我一个人能够应付。”彭宇称。
但第三次庭审时,彭宇主动联系陈二春再次出来作证。他对陈二春说,之所以改变主意是因为庭审时的一幕:他只有夫妻两人出席,原告的亲朋却去了很多人。庭审没结束,原告徐老太的儿子和律师就跟法官王浩凑在一块,讨论今天的股市不错,上涨多少点,谈笑风生。彭回忆起当时当刻,自己如坐针毡。
第二次庭审结束时,彭宇还称得到法官王浩的特别关照:“他说小伙子你老实一点,下次三审(第三次庭审)的时候你们把十三万准备好。”彭宇说他当天晚上回去后,哭了一夜。
法官王浩则对这种说法哭笑不得。他说他和潘辉没有超出本案的交流。以前也素不相识。第一次正式接触就是在庭上。“我的朋友都是学生时代的,这方面我非常注意,真要徇私枉法也没必要在法庭上表现出来吧。”王浩记得这个案子是2007年1月12日受理的,在答辩期,被告既没有书面陈述,也没有口头答辩说自己是做好人好事。
彭宇显然一开始未对庭审有足够重视。4月第一次开庭,代理人是他妻子。他认为原告不是他撞的,也没提出来自己是做好人好事。“庭后我们就去派出所调材料,派出所告知笔录下落不明,这毕竟是最重要的证据,后来,我让两个经办民警必须把主要事实回忆起来,尤其是他们是否相撞。结果他们陈述当时彭宇讲,是和原告相撞了,但不是他撞的原告,而是原告撞他。”王浩回忆。
接着是双方当事人质证,6月13日第二次开庭,原告表示认可,被告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他在庭审中承认下车过程中是和人发生碰撞了,但否认相撞的人是原告。“他也承认自己是当时第一个下车的,原告代理人询问他:那你当时为什么要搀扶原告呢?在这个时候,被告第一次说我这是做好事。同时在这次庭审中,被告承认当时在医院给了200块钱,原告认为是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但表示记不清多少钱了,我问他:既然是借款你问他要过吗?他说没有。为什么没有?因为我讨厌原告。”本次庭审结束后,公安部门向法院提交了由原告方用手机拍摄的被告在公安部门所做笔录的电子文档(该电子文档为照片形式,该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的第二天)。“我们开始曾经怀疑这照片是不是作假,所以还很慎重地要求当时给彭宇做笔录的经办民警誊写了一份手写件给我。”王浩说。该电子文档显示:被告在派出所的笔录中陈述当时自己是因被老太撞了的事情到派出所的;事发当时,被告第一个下车,刚下地面,就转身向车尾方向看是否有21路公交车,突然感觉左胳膊被撞了一下,回头发现原告已睡倒在被告身前。“第三次开庭,我们比较慎重,组成合议庭。”王浩回忆说,7月6日开庭组成合议庭,原告认可电子文档的事实,被告对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提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在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录制的节目《甲方乙方》上,以通信工程为职业的彭宇根据电子文档属性,当场揭穿这份存在派出所卢所长手机上的照片实际上是潘辉用自己的手机拍摄的。
潘辉却不对本报记者避讳这一事实:“笔录照片是我拍的,我做警察的,取证意识较强。”而被告申请出庭的证人陈二春表示,原告怎么摔倒的他没看到,是否相撞也看不到,他看到的时候彭宇已经上前搀扶被告了。公平原则是否公平
开完庭,合议庭就评议,最大焦点是原被告是否相撞,第二是原告损失认定,三是被告是否要承担责任。
主审法官王浩和鼓楼区法院的主管领导对本报记者一一回答了判决中存在广泛争议的多个问题。“为什么认定他们相撞,从证据的角度来讲,原告的证据优于被告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陈述也是一种证据类型。本案调取公安机关的材料,在原件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出警民警职务行为身份的陈述也可以认定为本案证据。他这种陈述是比较客观公正的,我们予以采信,同时被告在庭审时承认自己是第一个下车的人,并在下车过程中与他人相撞。我们觉得这已形成一个证据链,可以认定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被告证人只看到被告搀扶原告的过程,没有看到他们是否相撞的一瞬间,不能排除相撞的可能。“关于电子文档,在派出所一提交给我们时,我们就让被告来看,以给他时间准备,他也拷走了。被告作为IT从业人员,精通电脑技术,又有律师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如果电子文档存在被伪造、篡改等问题,被告可以申请鉴定。但被告方并没就该电子文档真实性申请鉴定,而仅仅以电子文档的合法性及无法与原件核对为由而不予认可,但电子文档印证了本院对民警的谈话笔录。被告提供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没有对原告究竟如何倒地的过程和原因加以证明,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倒地后的情形,故不能证明被告关于自己做好事的主张,也不能排除原、被告发生相撞。综上,原告的证据优于被告的证据。“此外,被告在公安部门处理时、答辩期间和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或者助人为乐的情节。在第二次庭审时本院告知被告派出所的原始笔录找不到后,被告也没有主动提出来,只是在原告问被告为什么扶原告时,被告才说是做好事。如果真是见义勇为或者助人为乐,一般来说,被告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提出。”彭宇案最终按公平原则判决,但引发了一片“不公”的争议,王浩说,“我们当时就想,如果考虑过错原则,会给大众造成不必要的不便。”而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据有限的证据看,仅能认定原、被告相撞,而无法认定是原告撞被告还是被告撞原告。
一般来说,在公交站台上人员较多,原告即使注意后车门,也不会过多的注意突然相撞,被告受到视线的限制也不会特别注意有人下来后突然相撞,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如果认定双方有过错,则对普通行人的注意义务过高,造成大众过分紧张,会给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双方均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该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彭楼区法院说。最终调解内情
去年春节前,彭宇给陈二春打了个电话,陈二春关心最后调解结果是赔钱了还是没赔,但彭宇没有明确地说,“只是说比一审少了一点。”“彭宇说他压力很大,对我说省市的主要领导都参加调解了。”南京中院的一位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各级领导出面干涉这个事情是不存在的。“全省三级法院领导对这个事确实很重视。因为这个案子由于不客观的报道对法院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对司法公正力造成极大的诋毁,这是领导不愿意看到的事情。”这位负责人透露,二审时,省市领导都对这事很关心,为了给十七大营造良好氛围,建设南京和谐社会,领导提出来要化解这一矛盾。
他透露,时任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对此有批示,批示内容主要围绕着要建设和谐江苏,对民事案件本着调解的原则,避免炒作。
省高院和南京中院的领导根据省里领导要求制定了相关调解意向,多次开会研究,十一期间都在加班加点研究。“10月8日一上班,法院就先按照正常的庭审程序分别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在一审初步事实的情况下,本着传统和为贵的理念,做了大量工作。双方都同意这个方案,提出案外和解,当天撤诉。”“和解书上明确要求,赔多少钱都不要公开。有媒体披露和解协议规定彭宇赔偿10%责任,一万多元钱,这个消息是不准确的。”该负责人说。
很多舆论和网民都批评说二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开,该负责人表示,彭宇这个案子二审调解撤诉了,和解的结果就是二审的结果,所以不存在不公开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满都提出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做工作后,双方都接受了,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各自负担一部分责任。二审并没有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重新审查。
该负责人还表示,时任省委书记李源潮在十七大分组讨论会时已经就和谐江苏的建设问题举到这个例子。这是更高层次的公布案情,所以没必要也没更多内容向媒体通报。
该负责人说,李源潮在对法院内部讲话时说,很多普通的民事案子很难分清对错,也不要一定分清对错,思路要开阔些。
他说,各方更多地是从大局来考虑,可以说感动了双方当事人,唤起了他们对南京这座城市的责任。双方达成了一个协议。就经济利益赔偿的部分,双方都做出了较大让步。由于一审时双方都提出上诉,二审能最终达成和解,的确是很不容易的。“双方也感觉到,这案子弄下去就是消耗战。如果最后做出一个撞了还是没撞的结果,必然会对其中一方构成伤害。”对于这个本来就没有赢家的官司,和解,也许是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尽管,唯一不能和解的是真相。
来源:南方周末2008年4月10日 |